开发商“延迟交房” 114名业主集体维权胜诉
21.08.2014 16:20
本文来源: News.He-nan.Com
据崔先生等人诉称,他们114人分别与河南省某置业公司(简称“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分别为2012年12月31日、2013年6月30日和2013年7月31日。
“到了交房的时间后,开发商没有按期交房,后来开发商又发布公告承诺在2014年1月15日之前交房,延期一天按房款5%支付违约金。”崔先生说,但一直到今年2月14日他们向法院起诉时,开发商仍未交房。
崔先生等114名业主认为,开发商的违约行为给业主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要求判令开发商支付违约金。
商水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崔先生等114人与开发商所签购房合同真实有效,双方约定的交房时间分别是上述三个日期,114户的购房款从9万元到60万元不等。
法院认为,崔先生等114名业主已经支付了相应的购房款,开发商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开发商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交房,虽再次承诺但至宣判时仍未交房,应对崔先生等业主进行赔偿。
关于违约金,为公平起见,法院对违约金进行一定的调整,参照金融机构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违约金。据此,法院判决,开发商向崔先生等114名业主支付相应的违约金。东方今报记者 沈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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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8.2014 1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