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民副部长在服务生态文明建设地质环境管理工作培训班上的讲话
同志们:
在全党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之际,我们举办这次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培训班,很有意义。习近平总书记在六中全会上总结一年来中央政治局的工作时,对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这既是对我们的巨大鼓励,也是对我们的巨大鞭策。我们一定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扎扎实实落实好中央的要求。关于这项工作,我们曾于去年7月和今年5月,分别在济宁和兰州召开专门会议。这次又请发改委、环保部有关司局负责同志、专家授课,部财务司、环境司、规划院、整治中心等单位解读政策,相关地区、单位进行经验介绍,目的就是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要求,落实责任,加快推进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
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矿产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改革开放以来,矿产开发为经济社会平稳快速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是,同其他自然资源一样,任何一种矿产都具有资源与环境的双重属性。一座山体,矗立在那里就是景观、是重要的环境要素,开发起来就是资源、是重要的生产要素。开采矿产资源必然扰动生态环境,矿产开发必须严格保护环境。过去,尽管中央反复强调要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各地也付出了巨大努力。但是,一段时间以来,一些地方还是在指导思想上出现了偏差,单纯从经济发展角度,过多看重矿产的资源属性而不重视其环境属性,侧重于开发而忽视了保护。不少地方,资源过度开发,生态环境受到严重破坏,地面塌陷、土地损毁、植被和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等一系列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十分突出。
为推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近年来,我们陆续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组织开展摸底调查,颁布《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推进专项治理,开展国家矿山公园建设,2006年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2010年起开展绿色矿山示范基地建设,2012年在全国推进矿山复绿行动,均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各地也都积累了许多好经验。但从实践上看,单纯依靠财政资金治理历史遗留问题,无异于杯水车薪。单纯依赖保证金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往往是保证金一交了之,甚至欠着不交,新的问题仍不断出现。总的看,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远不能满足新形势的需要。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将生态文明建设摆在“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战略高度。习近平总书记明确要求,要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要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要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为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党中央国务院先后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动员和组织全党、全社会深入持久地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快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现代化建设新格局。全国各地积极行动,纷纷出台相关制度措施,扎实推进各项工作。新形势下,加快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显得尤为重要而紧迫。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要求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今年6月,我部联合工信部、财政部、环保部、国家能源局出台了《关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6﹞63号),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提供了遵循,明确了要求,做出了总体安排。各地要立即行动起来,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作为国土资源系统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抓手,采取有力有效措施,加快予以推进。
二、明确要求,抓住关键
这次五部门印发《指导意见》的主要精神,就是要把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摆在更加突出位置,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强化资源管理对自然生态的源头保护作用,组织动员各方面力量,加快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
总体要求是,通过深化改革、创新机制、落实责任、完善措施,大力构建政府、企业、社会共同参与的保护与治理新机制,确保不欠新帐、快还旧账,尽快形成生产矿山和历史遗留“新老问题”统筹解决的保护与治理新格局。
一是严格准入。强化源头保护新理念,把保护放在优先位置,严格矿山开发准入管理。严格执行矿产资源规划,严格落实规划分区管理制度,严格落实生态红线制度。从矿产资源勘查阶段开始,就要遵循绿色勘查的理念,矿产资源开发不得破坏生态文明建设的大局。
二是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把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责任落实到矿产开发全过程,确保所有生产矿山全面担负起治理恢复的主体责任。健全完善“保证金”制度,构建顺畅的经济责任机制。现在全国留存的保证金有500多亿元,要抓紧把这块钱用起来,返还企业加快治理。要创新机制,允许矿山企业将恢复资金纳入生产成本。要严肃责任追究,对每一座矿山逐一排查,逐一落实治理方案,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恢复的责任和工作落实情况,作为矿山企业信息公示和“两随机一抽查”的重要内容和抽检的重要方面,强化对矿业权人的社会监督和政府监管。
三是加快历史遗留问题的恢复治理。对各类历史遗留问题,要抓紧摸清底数,制定方案,明确工作要求和进度,加快构建“中央支持、地方负责、全面规划、限期治理”的责任机制。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拓宽资金渠道,提高矿业权价款、两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使用比例,同时要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加快构建“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开发式治理、市场化运作”的恢复治理新模式。要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精准扶贫、新农村建设、棚户区改造、生态移民搬迁、地质灾害防治、土地整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等工作有机结合,加强政策与项目资金的整合与合理利用,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惠民利民,形成合力,切实提高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成效。
三、落实责任,加快推进
《关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指导意见》已经对各有关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关键在于抓好落实。
(一)扎实做好基础工作
1.制定工作方案。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会同工信、财政、环保等部门,抓紧制定本地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工作方案要坚持问题导向,紧紧围绕本地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方面急需解决的突出问题,制定目标、细化任务、落实责任、明确分工、严格进度,提出切实可行的保障措施。各地工作方案要于今年年底前报部。
2.摸清情况。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统筹部署,以矿产资源开发集中地区的市、县为主要单元,开展详细调查,系统查明在建矿山、生产矿山、废弃矿山、政策性关闭矿山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类型、分布、规模和危害程度,全面摸清本地区矿山地质环境的现状。调查结果要在2017年9月30日前报部。
3.统筹规划。在全面调查、掌握现状的基础上,要按照“新老”问题区分原则,明确治理责任,全面编制国家、省和市县级专项规划,明确任务,统筹部署,分步实施,确保工作目标实现。省级规划要在明年底前完成,并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或同意后发布实施。市县级规划也要限期完成并实施。
4.加强监测。要落实矿山企业矿山地质环境监测的主体责任,明确监测任务和指标,企业的监测资料要定期向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卫星遥感等先进技术,加强宏观监测和巡视监测,建立完善国家、省、市、县四级动态监测体系,全面系统掌握和监控各类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现状和变化情况。
(二)切实加强保护预防
1.加强开发准入的制度建设。要牢固树立源头保护新理念,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预防的制度建设。严格执行矿产资源规划,在自然保护区,原则上不再新设矿业权。抓紧调整完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要求,改变重资源开发、轻环境保护的倾向,全面实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土地复垦方案合并编制,与矿产开发利用(设计)方案同步编制、同步审查、同步实施的“三同时”制度和社会公示制度。凡因矿产开发造成耕地严重破坏且无法恢复的,一律不得通过审查;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未通过审查的,一律不得受理采矿申请。对现有各类保护区内已设矿业权,要查明情况、摸清底数,区分情况,制定可行方案,凡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通过与环保、安全等部门联动,综合运用暂停、限制、补偿等多种措施,依法限期有序退出。
2.严格“事中事后”监管。一是要加强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方案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企业不能“一编了之”,主管部门不能“一审了之”,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特别是基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把方案的实施检查作为矿产资源开发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细化监督检查方案,制定检查指标,加强对执法检查人员的业务培训,必要时,可以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专业队伍承担与执法检查相关的技术服务。二是要把对方案执行情况的检查结果作为列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的主要内容之一,已按方案实施了的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工程,必须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凡没有按方案要求实施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工程的,一律作为重点监管对象,限期治理;凡转让采矿权的,其恢复治理责任一并移交新的采矿权人,不得以采矿权转让为名逃避治理责任。三是凡发现方案预设的恢复治理和复垦要求与实际情况不匹配、不相符的情况,应要求矿山企业及时对方案进行修编,原审查机关要组织对修编后的方案按照原程序进行审查。四是要将恢复治理和复垦义务是否履行作为矿山关闭的必备条件。要制订完善矿山关闭管理程序,严格关闭条件,矿山企业没有履行恢复治理和复垦义务或治理恢复、复垦达不到相关技术要求的,主管部门不得批准企业的闭坑申请。对其遗留的地质环境破坏和土地损毁任务,要限期完成。对拒不履行义务的企业,要将其列入“黑名单”。
(三)切实推进历史遗留问题综合治理
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属于地方政府责任,这一点一定要明确。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主动向地方政府汇报,争取政策和资金支持,推动地方政府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要进一步加强部门协作,明确责任,各司其职,充分发挥工信、财政、环保、能源、安监等相关部门的作用,形成合力,共同解决好历史遗留问题。要将历史遗留问题的综合治理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推动各级财政加大资金投入。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内部,也要形成合力。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不是地质环境管理部门一家的责任,这次培训班,分管厅长都来了,回去之后,要向主要领导汇报,召集组织相关处室和事业单位共同研究,必要时成立专项领导小组,把《指导意见》中明确的土地政策、矿产资源政策用好用足,充分发挥全系统的力量,共同做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工作。
要加快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必须充分利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第三方治理等新政策推进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环境保护领域的第三方治理提出的很早,已经取得了显著的效果,总的原则就是破坏者付费、专业化治理、市场化运作,这次《指导意见》也提出了明确要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是近两年来我国投资领域最热的概念,目前国家发改委、财政部都在积极推进,在固定资产投资和社会服务领域发挥了重要作用,尤其是在基础设施建设、环境治理领域具有很大的发展前景,这些条件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完全匹配,我们要认真研究,努力推进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PPP项目落地。去年7月在山东济宁现场会的观摩点就是一个PPP项目,通过社会资金投入治理,取得了显著效果。在今年的天津国际矿业大会上,有关企业联合成立了中国矿山环境治理投融资联盟,成员单位包括很多专业环境修复公司和金融机构。作为主管部门,我们要善于利用新思路、新模式,通过政策引导,开拓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新局面。
(四)抓紧完善相关制度
一是要高度重视法规建设。有的省已经出台了矿山地质环境的专项地方法规,在《地质环境条例》中明确了要求,有的省还没有出台相关法规。要抓住当前生态文明建设大好机遇,抓紧建立完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地方法规。二是抓紧对保证金制度改革进行研究。保证金制度自2006年建立以来,已有10年的时间,总的来说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一定的问题。目前,财政部和我部正在研究建立矿产资源国家权益金制度,大的方向是要坚持企业所有,列入内部核算成本,部门进行动态监管。各地要提前研究,做好改革制度上的完善。三是尽快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合并编制审查制度。两个方案合并,《指导意见》已提出明确要求,目前,环境司和耕地司已就相关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起草了相关通知和技术指南。总的要求是,今后矿山企业只编制一个方案,即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方案,通知下发后,各地要按照部的要求,尽快完成两个方案的合并编制审查制度改革,简化审批程序、减轻企业负担,同时全面实现与矿产开发利用(设计)方案同步编制、同步审查、同步实施的“三同时”制度和社会公示制度。。
同志们,地质环境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基础,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当前,全党全国上下都在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扎实践行新的发展理念,各地各部门都在围绕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开展顶层设计和政策研究,从中央到地方、从部门到企业,一个全社会共同保护生态环境的良好氛围已经形成。我们一定要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紧紧依靠部党组,乘势而上,切实把责任担起来,把政策用起来,把力量聚起来,努力完成我们的历史使命,为建设美丽中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做出新的更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