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底前,河南城市建成区内重污染企业完成搬迁改造 | 全文
12月29日,河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城市建成区内重污染工业企业搬迁改造的指导意见》,指出到2022年年底前,城市建成区内重污染企业分类完成就地改造、退城入园、转型转产或关闭退出任务,企业绿色发展水平大幅提高。
其中,就地改造企业2019年上半年启动改造工作,2020年年底前完成;转型转产企业2019年上半年启动转型转产工作,2021年年底前完成;退城入园企业2019年年底前启动搬迁工作,中小型企业2022年年底前完成,大型和特大型企业2025年年底前完成;关闭退出企业2020年年底前完成关闭退出工作。
《意见》提到,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根据企业搬迁改造项目特点,完善金融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在商业可持续、风险可控前提下,对基本面和信用记录较好、守法经营、有竞争力、有市场、有效益的搬迁改造企业给予信贷支持,利率适度优惠。支持符合条件的搬迁改造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和短期融资券等方式募集搬迁改造资金。 支持符合条件的搬迁改造企业上市融资和发行债券。 对在创业板、中小企业板、主板和境外上市的搬迁改造企业,所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要按照鼓励直接融资财政政策有关规定给予奖补。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搬迁改造企业改制重组和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合理引导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依法依规参与企业搬迁改造。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推进城市建成区内重污染工业企业 搬迁改造的指导意见
豫政办〔2018〕79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实施城市建成区内生产过程中污染物排放量大且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功能分区的工业企业(以下简称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是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优化城市工业布局、提升城市综合竞争能力的重要手段和迫切任务。为加快推进城市建成区内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立足产业发展实际,统筹规划产业布局,加强政策支持引导,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分步分类、平稳有序推进城市建成区内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促进城市工业和城市环境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绿色发展。坚持把人民群众对美好环境的需求放在首位,通过对城市建成区内重污染企业实施搬迁改造,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提升企业绿色发展水平,促进城市工业和城市环境协调发展。
——依法依规,分类实施。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按照污染物排放标准科学确定搬迁改造方式。对可通过改造实现达标排放的企业实行就地改造;对不能通过改造实现达标排放的企业实行退城入园;对不愿意退城入园或无力搬迁的企业,可引导其在符合城市规划和环境要求的前提下利用原厂房、土地就地转型转产,或依法依规实行关闭退出。
——统筹规划,分步推进。坚持从实际出发,充分考虑区位条件、资源禀赋、发展基础和环境承载能力,依据产业发展布局,科学确定城市工业发展方向,制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明确范围、时序和方式。
——市场运作,政策引导。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发挥政府引导和推动作用,加强组织协调和政策支持,有效激发企业积极性,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营造有利于加快推进搬迁改造工作的良好政策环境。
——统筹兼顾,注重和谐。统筹兼顾职工、企业、政府、投资人等各方利益,科学建立利益分配机制,突出保障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确保搬迁改造工作顺利推进和社会和谐稳定。
(三)总体目标。2022年年底前城市建成区内重污染企业分类完成就地改造、退城入园、转型转产或关闭退出任务,企业绿色发展水平大幅提高,城市大气环境质量显著改善。其中,就地改造企业2019年上半年启动改造工作,2020年年底前完成;转型转产企业2019年上半年启动转型转产工作,2021年年底前完成;退城入园企业2019年年底前启动搬迁工作,中小型企业2022年年底前完成,大型和特大型企业2025年年底前完成;关闭退出企业2020年年底前完成关闭退出工作。
二、重点任务
(一)组织摸底调查。分行业科学制定污染物排放标准。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本地城市建成区内现有钢铁、电解铝、水泥、玻璃、焦化、铸造、炭素、化工、造纸、印染等重点行业工业企业开展全面摸底调查,严格依照行业排放标准确定重污染企业名单,并逐一登记造册。同时,要对本地产业集聚区和工业园区组织开展调查,明确可以承接搬迁企业的园区(以下简称承接园区)及承接产业类别。由企业提出就地改造、转型转产、退城入园、关闭退出等分类实施意见,生态环境、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相关部门组织专家评审,确定搬迁改造方式。(责任单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省生态环境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
(二)编制实施方案。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要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立足本地产业发展实际,在全面摸底调查和专家评审的基础上,统筹制定本地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明确就地改造、转型转产、退城入园和关闭退出的实施范围、工作目标、进度安排、组织方式、职责分工、资金来源、承接园区、职工安置办法、补偿标准、保障措施等。方案要经科学严密论证,广泛征求意见,特别是要征求相关企业和承接园区意见。方案实施前要向社会公示。搬迁改造企业要制定周密细致的工作方案,明确具体落实措施。(责任单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自然资源厅、工业和信息化厅)
(三)统筹推动实施。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要积极推动重污染企业实施搬迁改造工作,加快审批搬迁改造项目,帮助企业解决搬迁改造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依法依规保障企业合法权益,最大限度降低搬迁改造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对就地改造的,要督促、指导企业制定技术改造措施,加快技术改造进程,确保改造企业实现达标排放;对转型转产的,要抓紧开展项目论证和立项审批工作;对退城入园的,要帮助企业对接承接园区,做好沟通协调工作;对关闭退出的,要督促企业尽快拆除关键设备,防止恢复生产。对产能过剩行业要实行等量或减量置换,严禁借机扩大产能。要帮助搬迁改造企业协调落实搬迁改造项目建设所需资金,提前做好企业职工思想工作,保障职工权益,确保社会稳定。(责任单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应急管理厅)
(四)强化服务管理。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要制定落实搬迁改造项目审批、选址、环保、安全、能耗等管理措施,督促企业依法开展搬迁改造项目环境、安全和能耗影响评价,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污染防治设施和安全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制度,及时组织项目竣工验收,确保项目建成投产后满足环保、安全和能耗要求。要依法依规及时向搬迁改造后的企业核发排污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要对正在实施搬迁改造的企业加大现场监督检查力度,确保企业搬迁改造期间不出现环保和安全问题。对就地改造项目,严禁企业在原址新建、扩建项目或增加产能;对转型转产项目,要列为重点建设项目跟踪管理,加快推动项目开工建设;对退城入园项目,要加强腾退土地污染风险管控和治理修复,确保腾退土地符合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搬迁改造企业拆除构筑物和防污染设施时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范拆除活动造成环境污染和安全事故。搬迁改造企业要事先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并报所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生态环境、应急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责任单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应急管理厅、工业和信息化厅)
(五)加强风险管控。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在组织实施企业搬迁改造过程中,要妥善处理债务金融风险和职工分流安置等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通过开发就业岗位、加强职业培训、提供就业服务、落实扶持政策等措施,积极扶持有关失业人员再就业;鼓励企业通过内部退养、转型转产、多种经营、辅业改制等方式多渠道分流安置人员。要认真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及时向公众公开搬迁改造项目相关信息,研究建立贯穿规划、建设、运行全过程的风险防控机制,形成早预见、早发现、早处置的风险化解机制,对舆情热点分类甄别、妥善处理,确保社会大局稳定。(责任单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六)推动改造升级。充分发挥行业规划和产业政策引导作用,鼓励、支持企业将搬迁改造与兼并重组、淘汰落后产能、流程再造、结构调整、品牌建设等有机结合,提升企业市场竞争力。鼓励、支持搬迁改造企业运用先进适用技术实施升级改造,对涉及高耗能、高污染、有毒有害原料的工艺和装备实施替代和改造,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和设备,严禁生产国家禁止生产的产品。鼓励、支持搬迁改造企业积极推进绿色化、智能化改造,鼓励建设智能车间、绿色工厂、智能工厂,提高企业环保、安全水平。承接园区要进一步完善基础设施和公用配套设施,以满足园区内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物流配送需求。(责任单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
三、政策措施
(一)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要根据本意见精神,充分发挥责任主体作用,多渠道筹措资金,为搬迁改造项目提供资金保障。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对企业搬迁改造过程中生产经营损失给予适当补偿。对搬迁损失,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予以税前扣除。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支出,可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具体计算方法按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执行。对关闭退出的企业,各级政府要对企业组织开展资产核算,科学制定企业补偿和职工安置方案,切实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利益,避免出现社会稳定问题。(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税务局,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二)拓宽资金筹措渠道。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根据企业搬迁改造项目特点,完善金融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在商业可持续、风险可控前提下,对基本面和信用记录较好、守法经营、有竞争力、有市场、有效益的搬迁改造企业给予信贷支持,利率适度优惠。支持符合条件的搬迁改造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和短期融资券等方式募集搬迁改造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搬迁改造企业上市融资和发行债券。对在创业板、中小企业板、主板和境外上市的搬迁改造企业,所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要按照鼓励直接融资财政政策有关规定给予奖补。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搬迁改造企业改制重组和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合理引导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依法依规参与企业搬迁改造。(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商务厅、河南银保监局、证监局、人行郑州中心支行,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三)加大土地政策支持力度。各级土地管理部门下达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时,要根据本地搬迁改造实施方案确定的规模和时序,向搬迁企业承接地适当倾斜,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同时,要严格执行工业用地最低出让价标准,探索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和租赁制度。产业集聚区或新设立工业园区要优先保障搬迁企业用地需求。若搬迁改造企业用地数量较大,现有产业集聚区或工业园区确实难以承接,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前提下,具备扩区、扩容条件的,可按照相关规定和法定程序适当扩大规模,以满足企业搬迁需求。搬迁改造企业腾退土地属划拨用地的,可依法转让或由所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收回后出让,土地出让收入可按规定通过预算安排用于支付企业职工安置费用;属工业用地的,可由所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收储,或由企业依法报批后变更用途自主开发,符合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在企业搬迁改造工作中,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规定执行。由搬迁改造企业自行处理的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和转让条件的前提下,允许土地使用权人分割转让土地使用权,涉及改变用途的,经批准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若转产为国家鼓励发展产业,可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不涉及改变用途的,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建设容积率可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同一行政区内符合条件的搬迁项目,可采取协议出让、租赁或划拨方式为其重新安排同类用途用地。(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政府国资委、省税务局,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依托危化品企业搬迁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城市建成区内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密切协作,形成合力,确保工作顺利推进。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对本地城市建成区内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工作负总责,要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明确任务分工和时限要求,于2019年1月底前制定本地搬迁改造实施方案,并抄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
(二)明确部门职责。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要加强统筹协调,发挥牵头推动作用,积极推进相关工作,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省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税务局、应急管理厅等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尽快制定配套政策措施,支持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工作。省政府国资委要加强对省属企业的指导,督促相关企业推进实施搬迁改造项目。
(三)加强督促指导。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要会同省直相关单位加强对城市建成区内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工作的监督检查、跟踪分析和情况通报,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和做法,对工作扎实、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激励,对工作不力、进度滞后的及时督促整改。要适时委托第三方开展评估,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深入调查研究,及时提出解决办法。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要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将上一季度工作进展情况报送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