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疾病应急救助制度 无主或无力支付患者急救可由政府买单

11.11.2014  10:17

  被遗弃在街头的弃婴或无主病人,被好心人送到医院,谁来支付医药费?特困家庭有人患了大病,东拼西凑,医保支付后实在无力承担自付费用,或许有人放弃治疗……这两个问题,今后在我省或将随着政府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得到解决。

  11月7日,记者从省卫生计生委获悉,由省直五部门联合制定的《河南省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办法》11月3日正式下发,今后流浪人员、身份不明或无负担能力的患者可获应急救助基金救助,基金由财政拨付,同时欢迎社会各界进行捐助。

   救助无主患者特困患者,可由应急救助基金支付

  医院发现有急危重症患者需要急救的,不得拒收。这一条虽然过去也有规定,但是医院却面临要垫资的难题。“上周六,一个婴儿被遗弃在医院,医院只能全力以赴救治孩子。”一家省级医院医政科负责人说,医院救死扶伤是天职,但看病吃药都有成本。

  而根据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等五部门联合印发的《河南省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办法》,将解决我省身份不明或无负担能力患者应急救治保障问题。

  《办法》规定,实施急救的医疗机构在门诊、急诊发现急危重症患者需要急救的,要按首诊负责制原则开通绿色通道对患者进行急救。对于属于救助患者产生的费用,由医疗机构填报《河南省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申请审批表》,向政府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提交支付申请。

   重点救助两类人,身份要审核认定

  应急救助基金重点救助谁?根据《办法》规定,救助对象包括在全省行政区域内发生急危重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主要有两类:一是无法查明患者身份的急救病人,即“三无”病人,指无身份证明(姓名和居住地),无责任承担机构(或人员),无抢救治疗经费的病人;二是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低收入家庭成员等。

  办法规定,对于身份不明的患者,医疗机构应联系所在地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协助核查患者身份,并书面作出患者身份核查说明。而对于低收入患者,要提供由县级民政部门认定并出具的低收入家庭证明。

  为确保基金落到实处,《办法》规定:基金不得用于支付病情平稳但长期住院治疗产生的费用或经查实身份、有负担能力但拒绝付费等不符合救助范围对象的急救医疗费用。

   设立基金监管委员会,每年都要检查公示

  基金设在哪一级政府?如何监督?据了解,根据有关规定,省、市、省直管县(市)政府组织设立本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除了中央财政每年向全国各地下拨年度疾病应急救助补助资金外,省、市、省直管县(市)政府也将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纳入财政预算安排,资金规模原则上参照当地人口规模等因素确定。

  依据办法规定,救助基金拨付,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财政部门在每季度对基金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后5个工作日内,会将核准的医疗费用直接拨付至相关医疗机构。

  为确保基金安全、规范运行,《办法》还明确规定,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应成立由卫生计生、财政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医学专家、媒体人士等组成的基金监管委员会,每年年底对基金的支付、使用情况以及应急救助者身份确认等进行一次检查,并向社会公示检查结果。对医疗机构骗取和套取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除追回资金外,对直接责任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记者 李旭兵)

   相关新闻:贫困精神病患者住院可获大幅减免

  11月10日,记者从河南省精神病医院获悉,为缓解精神病患者个人和家庭的压力,该院通过大幅减免贫困家庭患者的住院医疗费用,减轻其家庭经济负担。

  列入此次减免范围的患者包括以下五种类型:持有河南省城乡居民户籍证明及县(区)级民政部门核发的有效低保证或相关政府机构核发的“五保”供养证的患者家庭;被关锁的精神病患者、一户多人患有精神疾病、患者本人及直系亲属无劳动能力且无固定收入以及其他情况的特困患者;公安部门遣送、具有肇事肇祸倾向的“三无”患者;没有低保救助证,但12个月内2次或24个月内3次及以上住院者;自费部分在8000元以上的参合患者。

  具体减免标准为:对持有低保证或“五保”供养证的患者,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患者,分别按其自费部分的50%、60%、65%给予减免;被关锁、一户多人患有精神疾病、本人及直系亲属无劳动能力且无固定收入以及其他情况的特困患者,减免其自费部分的90%;对多次住院的患者,按其自费部分的30%给予减免;对由公安等部门遣送的“三无”患者,减免其“无主”支付部分的费用。尚未参保、参合的自费患者,无论其是否持有低保证、“五保”供养证还是多次住院的,均按城镇居民参保患者的标准给予减免;自费部分8000元以上的住院患者,减免其超过8000元以上部分费用的30%。(记者 王平 通讯员 黄洪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