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川县2015年黄标车淘汰工作实施方案
伊政办〔2015〕45号
伊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伊川县2015年黄标车淘汰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伊川县2015年黄标车淘汰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7月2日
伊川县2015年黄标车淘汰工作
实 施 方 案
根据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 河南 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蓝天工程行动计划的通知》(豫政〔2014〕3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河南省黄标车淘汰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5〕66号)、《洛阳市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办法》(第120号政府令)、《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洛政办〔2014〕2号)、《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2015年黄标车淘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洛政办〔2015〕57号)等有关要求,为确保完成市政府下达我县的黄标车淘汰任务,减少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以生态文明建设为指导,以建设宜居宜业新伊川为目标,以坚持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以削减机动车污染排放总量为重点,按照“政策鼓励、疏堵结合、梯次补贴、整体推进”的原则和“逐车见底、服务到人、保障到位、落实责任”的要求,全力推进黄标车淘汰工作,确保全面完成我县黄标车淘汰工作任务。
二、工作目标
2015年11月底前,完成1300辆黄标车淘汰目标任务,确保市定任务顺利完成;促进黄标车淘汰更新,减少机动车排放污染;完成机动车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持续改善空气环境质量。
三、工作任务
(一)全面开展黄标车限行工作。认真贯彻省、市政府要求,2015年6月底开始,城市区禁止黄标车和未取得绿色环保标志的车辆通行;2015年年底开始,全县辖区全面禁止黄标车和未张贴绿色环保标志的车辆通行。严格落实禁(限)行措施,6月底前,依法发布黄标车禁(限)行通告,完善交通标志(标线),提高限行科技水平,完善限行区域电子抓拍监控系统,把黄标车车辆信息纳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运用平台进行24小时监管,加大对违反禁(限)行措施车辆的查处力度。我县将主要城区划定为限行区域,抓好分时段、分地段限行措施的落实黄标车淘汰工作。
责任单位:县公安局、交通运输局。
(二)认真做好2015年黄标车淘汰工作,对已确认的黄标车辆,按规定不得进行尾气检测,不得发放环保标志。
责任单位:县环保局
(三)公安部门对尾气排放不达标车辆进入限行区域查处工作,每月不少于一次。
责任单位:县公安局、环保局。
(四)公安、交通部门每月不少于两次对冒黑烟车辆路查,建立登记制度,收回发放的环保标志,限时治理,对车辆集中停放地无绿色环保标志的车辆进行抽测。
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
(五)严格营运黄标车监督管理。对2005年底前注册的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营运黄标车,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停止办理道路运输证年度审验手续;对新申请进入道路运输市场的车辆(含转籍、过户车辆),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的,不予核发道路运输证。
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局
(六)严格油品管理。认真落实国家质检总局等部门《关于促进车用汽柴油产品质量提升的指导意见》(质检监联〔2012〕496号),加强综合整治,促进车用汽油产品质量提升,在全县推广供应“国四”标准成品油。质监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配合商务、工商部门做好流通领域成品油的产品质量抽检工作;商务部门在成品油市场管理过程中,要严格经营企业的市场准入,加强对本辖区成品油市场的监督检查,对成品油经营企业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责任单位: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商务局、工商局。
四、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思想。黄标车淘汰工作是国家和省对各级政府下达的硬目标、硬任务、硬要求,是环保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今年我县黄标车淘汰工作时间紧、任务重、难度大,涉及面广,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工作紧迫性、主动性,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完成市定目标任务。
(二)加强组织领导。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全面统筹协调黄标车淘汰工作,督导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落实各项任务,协调解决相关问题;县黄标车淘汰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督导检查、调度通报和情况汇总等工作。采取各种方式将黄标车淘汰工作方案向社会公布,明确各部门职责,明确车辆报废拆解、车籍注销等相关事项,为黄标车淘汰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保障。
(三)明确工作责任。按照市政府要求,各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是黄标车淘汰工作第一责任人,对黄标车淘汰工作负总责;分管环保、公安、交通、商务等工作的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具体组织实施黄标车淘汰工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黄标车及老旧车辆淘汰工作机制的意见》(豫政办〔2014〕188号)文件确定的工作职责分工,切实履行工作责任,形成通力合作、联合执法、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县环保局牵头负责黄标车淘汰工作,及时了解黄标车淘汰工作的有关政策,掌握全面情况;加强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日常监管,严格机动车尾气检测及环保标志发放;按照县黄标车淘汰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的要求,牵头组织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对重点行业冒黑烟车辆(公路客运)进行治理;会同财政、公安、商务、交通运输等部门做好淘汰黄标车的认证、信息汇总和资金补贴等工作;公安、财政、交通运输、商务、质监、工商等部门配合环保部门开展黄标车淘汰工作。县黄标车淘汰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尾气办。
县公安局负责定期提供机动车相关信息,依法发布实施黄标车禁(限)行措施的通知,落实禁(限)行区,禁止未张贴绿色环保标志车辆的通行工作,并加大执法力度,对违反规定的黄标车实施处罚,定期发布处罚情况;负责对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满后连续三个检验周期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达到报废标准但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黄标车,发布其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公告,公告期满(15个工作日)仍不到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由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按照《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予以强制注销;落实未参加排气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机动车不予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工作;按照县黄标车淘汰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的要求,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对重点行业冒黑烟车辆(公路客运)的治理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县营运黄标车的淘汰工作,制订相关保障措施,缓解营运压力;对2005年底前注册的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营运黄标车,不予办理道路运输证年度审验手续;对新申请进入道路运输市场的车辆(含转籍、过户车辆),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的,不予核发道路运输证;对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不予办理营运机动车审验手续;加快客运公交黄标车淘汰更新,搞好客运公交黄标车淘汰更新的监督管理;会同县有关部门制定公交车更新淘汰扶持政策和完善公交体制政策,大力发展绿色公交体系;按照县黄标车淘汰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的要求,联合有关部门对公路客运冒黑烟车辆进行治理。
县商务局负责报废车辆回收拆解企业的监督管理;落实已拆解车辆信息统计上报工作;按照县黄标车淘汰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的要求,与县质监、工商等部门对油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对我县成品油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配合县商务局、工商局做好车用汽柴油成品质量检验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对机动车检测计量器具及时进行计量认证。
县财政局负责完善黄标车淘汰补贴办法及标准;负责县级补助资金的筹措下达,加强县级财政资金的监督管理。
县工商局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二手车和老旧汽车交易的监督管理;按照县黄标车淘汰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车用燃料的销售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县宣传部门负责黄标车淘汰政策、法规以及相关工作的宣传,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
各乡(镇)政府负责全面落实本辖区黄标车淘汰工作。
(四)健全工作机制。一是建立调度通报机制。自2015年6月起,各有关单位每月20日前将黄标车淘汰数量、工作进展情况上报县黄标车淘汰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县黄标车淘汰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每月月底通报黄标车淘汰工作情况,并在主要媒体上公布。二是建立考核问责机制。黄标车淘汰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和行业管理相结合,纳入年度创模和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考核。县黄标车淘汰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对各有关部门黄标车淘汰工作进行月督查排名、季度考核、年度奖惩。县政府将黄标车淘汰任务作为刚性指标进行单独考核。对完成任务好的单位进行表彰奖励,对工作中落实不力、推诿扯皮的进行通报批评。对黄标车淘汰工作推进缓慢、不能按时完成任务的有关部门负责人进行警示和诫勉约谈;对影响全县黄标车淘汰年度工作任务完成的,实行“一票否决”;对弄虚作假或篡改、伪造有关数据的,严格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五)加强宣传引导。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黄标车高污染、高排放的危害性和黄标车淘汰工作的相关政策,倡导绿色出行、低碳出行,在全社会营造“践行绿色生活”的浓厚舆论氛围。要深入细致的做好政策解释工作,争取广大车主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增强车主淘汰黄标车的自觉性。
五、补贴政策
(一)享受补贴的对象
在我县辖区内的个人、个体工商户、企业和其他非财政供养的社会组织登记注册的黄标车,符合条件的均可列入补贴对象。
(二)不享受补贴的对象
(1)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财政供养的黄标车;
(2)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黄标车;
(3)被公安部门强制注销的黄标车;
(4)因自然原因、交通事故等导致直接报废的黄标车;
(5)按照规定不符合标准车辆不予补贴。
六、申报补贴的程序
(一)机动车提前报废的车辆注册所有人(以下简称车主)携带车辆《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将机动车交售给具有资质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办理报废手续,并取得《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二)车主到公安车管部门注销车辆,并取得《机动车注销证明》。
(三)车主填写并提交《伊川县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资金申请表》以及其他有关材料,到县环保局办理补贴申请。
(四)县环保局、财政局、商务局、公安局四部门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核。
(五)审核完成后,按照规定办理补助资金支付手续。
七、申报补贴的拨付
经联合审核后对符合要求规定的,由环保部门负责将补助资金拨付至车辆所有人名义开设的银行账户内。
申报补贴的地点:伊川县环境保护局临街楼4楼尾气检测办公室。
办公电话:0379—69355590。
办理时间:每周四上午8:30—12:00,下午15:00—18:30(冬季执行冬季作息时间)
八、申报补贴所需材料
(一)《伊川县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资金申请表》;
(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三)《机动车注销证明》;
(四)车主身份证或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
(五)黄标车拆解前、拆解中和拆解后照片,拆解操作员签字;
(六)与车主同名的银行储蓄账户或单位账户开户许可证;
(七)车主需本人到场办理,由委托代理人办理申领手续的,还需提供车主全权委托书或单位法人全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资料一式四份,申报表和委托书原件留环保部门存档。
具体补贴标准为:
登记年限 车辆类型 | 2005年及 以后(元) | 2003—2004 年(元) | 2001—2002 年(元) | 1999—2000 年(元) | 1998年及以 前年(元) |
重型载货车 | 18000 | 12000 | 7000 | 2000 | - |
中型载货车 | 13000 | 10000 | 6000 | 1500 | - |
轻型载货车 | 11000 | 9000 | 5000 | 1000 | - |
大型载客车 | 18000 | 13000 | 8000 | 4000 | 3000 |
中型载客车 | 11000 | 8000 | 5000 | 3000 | 2000 |
小型载客车 | 9000 | 7000 | 4500 | 2500 | 1000 |
微型载客车 | 7000 | 5000 | 3500 | 2000 | 800 |
2014年公告的黄标车,在2015年元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提前淘汰的,并于2016年1月31日前向联合服务窗口提出补贴申请,符合条件的车主可享受补贴。在2015年1月1日至6月30日淘汰的,补贴标准降低30%;2015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淘汰的,补贴标准降低50%;2016年1月1日以后淘汰的,不再享受补贴。
2015年公告的黄标车,在2015年12月31前淘汰的,按照补贴标准100%执行;2016年1月1日之6月30日淘汰的,补贴标准降低30%;2016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淘汰的补贴标准降低50%;2017年1月1日以后淘汰的不再享受补贴。2015年公告的黄标车车主须在2017年1月31日前提出补贴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实施过程中所涉及的具体任务,由县黄标车淘汰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
附件:伊川县2015年黄标车淘汰任务表
附 件
伊川县2015年黄标车淘汰任务表
单 位 | 黄标车数量 | 2015年县政府下达任务数 |
城关镇 | 597 | 303 |
鸦岭乡 | 142 | 42 |
高山镇 | 97 | 33 |
平等乡 | 89 | 30 |
鸣皋镇 | 134 | 51 |
酒后镇 | 52 | 11 |
葛寨乡 | 57 | 11 |
白元镇 | 156 | 72 |
水寨镇 | 154 | 71 |
白沙镇 | 123 | 33 |
半坡镇 | 79 | 31 |
江左镇 | 97 | 45 |
吕店镇 | 144 | 59 |
彭婆镇 | 173 | 75 |
县城区 | 474 | 109 |
县直单位 | 434 | 324 |
伊川县 | 3002 | 1300 |
备注:1.联系点地址: 伊川县环保局四楼尾气办。
2.联系电话:0379—69355590。
3.淘汰黄标车任务量为暂定数量,如有变动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