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安县2014年黄标车淘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安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新安县2014年黄标车淘汰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新安县2014年“黄标车”淘汰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
新安县2014年“黄标车”淘汰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强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改善全县环境空气质量,根据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河南省蓝天工程行动计划》(豫政〔2014〕32号)、《洛阳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120号政府令)、《洛阳市2014年“黄标车”淘汰工作实施方案》(洛政办〔2014〕64号)和《新安县2014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实施方案》(新政办〔2014〕15号),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促进节能减排、改善空气质量为目的,认真贯彻落实《洛阳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和《2014年洛阳市蓝天工程实施方案》,加快推动全县“黄标车”淘汰工作,减少机动车尾气排放污染,推进全县生态文明建设。
二、目标任务
黄标车是指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Ⅰ标准的汽油车和达不到国Ⅲ的柴油车,因其贴的是黄色环保标志,因此称为“黄标车”。此次淘汰的“黄标车”分为微型、小型、中型、大型载客车,轻型、中型、重型载货车等。这些车辆由于尾气排放控制技术落后,尾气排放达不到相关标准,对空气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根据省政府、市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我县需在2014年12月底前淘汰全县2005年12月底前注册登记的(指在本县登记上牌)2245辆“黄标车”。
三、职能分工
县商务局:牵头负责“黄标车”淘汰工作。制定“黄标车”淘汰工作方案;设立“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联合服务窗口;对全县“黄标车”淘汰工作进行督查落实。
县委宣传部:负责全县“黄标车”淘汰治理工作的宣传报导。
县公安局:负责核定全县“黄标车”的数量、信息工作;对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属于注销状态的和连续3个检验周期未参加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进行强制注销;制订无环保标志车辆的限行方案并落实限行措施,负责无法确认地址的“黄标车”淘汰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落实2014年度“黄标车”淘汰补贴办法及标准,做好补助资金的筹集、发放和监管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县营运车辆的“黄标车”淘汰工作。
县环境保护局:负责全县机动车尾气检测(道路检测抽检)和环保标志发放管理等工作。
县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全县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黄标车”的淘汰工作。
县信访局:负责处理全县“黄标车”淘汰治理工作中出现的群众信访稳定工作。
四、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2014年7月上旬)。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摸清底数,制定淘汰计划,做好“黄标车”淘汰的前期准备工作。
(二)实施阶段(2014年7月至11月中旬)。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开展“黄标车”淘汰工作。各单位每周四下午5时前将本周工作进展情况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邮箱:[email protected] 联系人:宁帆联系电话:65126560),由办公室汇总并上报市“黄标车”淘汰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县“黄标车”淘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对全县“黄标车”淘汰工作进行督查通报。
(三)考核阶段(11下旬至12月上旬)。县“黄标车”淘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单位“黄标车”淘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对相关材料进行整理汇总,做好迎接市联合考核组对我县“黄标车”淘汰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验收工作。
五、补贴标准
洛阳市2014年度“黄标车”淘汰补贴标准如下(单位:元):
登记年限 车辆类型 | 2005年
| 2003— 2004年 | 2001— 2002年 | 1999— 2000年 | 1998年 及以前 |
重型载货车 | 18000 | 12000 | 7000 | 2000 | — |
中型载货车 | 13000 | 10000 | 6000 | 1500 | — |
轻型载货车 | 11000 | 9000 | 5000 | 1000 | — |
大型载客车 | 18000 | 13000 | 8000 | 4000 | 3000 |
中型载客车 | 11000 | 8000 | 5000 | 3000 | 2000 |
小型载客车 | 9000 | 7000 | 4500 | 2500 | 1000 |
微型载客车 | 7000 | 5000 | 3500 | 2000 | 800 |
2014年7月1日至2014年12月1日提前淘汰的,按照上述标准进行补贴;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提前淘汰的,在上述补贴标准的基础上降低30%;2015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提前淘汰的,在上述补贴标准的基础上降低50%;以后再淘汰的,县财政不再给予补贴。
六、工作原则
(一)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黄标车”要带头率先淘汰。
(二)按照国家强制报废标准,营运车辆中的“黄标车”未达到强制报废年限提前淘汰的,财政予以补贴;对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应予注销的,以及连续3个检验周期未参加安全技术检验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由公安部门予以先行强制淘汰、注销。
(三)对无报废年限规定的社会车辆中的“黄标车”,根据车辆类型和注册登记年限,以政府补贴的方式鼓励淘汰。
(四)公安交警部门要根据我县实际,设立“黄标车”限行区域,加大对限行区域内“黄标车”的处罚力度等措施,逐步减少“黄标车”运行空间,推动“黄标车”淘汰工作。
(五)对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黄标车”淘汰,不予补贴;对有强制报废年限的营运车辆,提前一年以上淘汰的,财政予以补贴;对无报废年限的社会车辆进行淘汰的,根据车辆类型和注册登记年限,予以补贴。
(六)“黄标车”淘汰的,需到有资质的机动车回收企业报废解体,取得《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再由车辆所有人到公安部门注销车辆,取得《机动车注销证明》。属于提前淘汰符合补贴标准的,持《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和《机动车注销证明》到“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联合服务窗口提出补助申请。经联合审核,对符合要求的,按照补助标准发放相应的补助资金。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以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靳春伟为组长、县委常委、县委统战部部长龚予元、县政府副县长邵乐毅、县政府副县级领导黄河为副组长,县商务局、县委宣传部、财政局、公安局、环保局、交通运输局、机关事务管理局、信访局、各乡镇、产业集聚区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黄标车”淘汰工作领导小组,统筹研究制定淘汰“黄标车”的政策措施,督导工作进展,协调解决有关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商务局,由商务局局长王保敏任主任,负责日常工作。商务局、公安局、环保局、财政局、机关事务管理局、交通运输局、信访局、各抽调1名同志到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展工作。
(二)健全工作机制。要利用科技手段,对机动车注销登记、尾气检测、安全技术检验、回收拆解等数据库联网运行,实现信息共享。要构建部门协调一致的信息反馈、发布平台,规范信息反馈、发布模式,整合信息资源,提升信息的实效性、真实性和权威性。
(三)强化考核问责。“黄标车”淘汰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和行业管理相结合,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对工作中落实不力、推诿扯皮、弄虚作假或未完成“黄标车”淘汰年度目标任务的,严格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附件:新安县“黄标车”淘汰工作任务分解表
新安县“黄标车”淘汰工作任务分解表
单位:辆
单位 | 黄标车数量 | 2014年淘汰数 | 备注 |
机关事务局 | 592 | 5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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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关镇 | 512 | 5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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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门镇 | 250 | 2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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磁涧镇 | 173 | 1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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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李村镇 | 64 | 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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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头镇 | 101 | 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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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村镇 | 78 | 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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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头镇 | 82 | 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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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寺镇 | 192 | 1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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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冶镇 | 126 | 1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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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村乡 | 45 | 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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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井镇 | 72 | 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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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新产业集聚区 | 100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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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产业集聚区 | 42 | 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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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