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安县2014年黄标车淘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1.08.2014  20:57

新安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新安县2014年黄标车淘汰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新安县2014年“黄标车”淘汰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


新安县2014年“黄标车”淘汰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强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改善全县环境空气质量,根据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河南省蓝天工程行动计划》(豫政〔2014〕32号)、《洛阳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120号政府令)、《洛阳市2014年“黄标车”淘汰工作实施方案》(洛政办〔2014〕64号)和《新安县2014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实施方案》(新政办〔2014〕15号),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促进节能减排、改善空气质量为目的,认真贯彻落实《洛阳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和《2014年洛阳市蓝天工程实施方案》,加快推动全县“黄标车”淘汰工作,减少机动车尾气排放污染,推进全县生态文明建设。

二、目标任务

黄标车是指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Ⅰ标准的汽油车和达不到国Ⅲ的柴油车,因其贴的是黄色环保标志,因此称为“黄标车”。此次淘汰的“黄标车”分为微型、小型、中型、大型载客车,轻型、中型、重型载货车等。这些车辆由于尾气排放控制技术落后,尾气排放达不到相关标准,对空气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根据省政府、市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我县需在2014年12月底前淘汰全县2005年12月底前注册登记的(指在本县登记上牌)2245辆“黄标车”。

三、职能分工

县商务局:牵头负责“黄标车”淘汰工作。制定“黄标车”淘汰工作方案;设立“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联合服务窗口;对全县“黄标车”淘汰工作进行督查落实。

县委宣传部:负责全县“黄标车”淘汰治理工作的宣传报导。

县公安局:负责核定全县“黄标车”的数量、信息工作;对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属于注销状态的和连续3个检验周期未参加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进行强制注销;制订无环保标志车辆的限行方案并落实限行措施,负责无法确认地址的“黄标车”淘汰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落实2014年度“黄标车”淘汰补贴办法及标准,做好补助资金的筹集、发放和监管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县营运车辆的“黄标车”淘汰工作。

县环境保护局:负责全县机动车尾气检测(道路检测抽检)和环保标志发放管理等工作。

县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全县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黄标车”的淘汰工作。

县信访局:负责处理全县“黄标车”淘汰治理工作中出现的群众信访稳定工作。

四、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2014年7月上旬)。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摸清底数,制定淘汰计划,做好“黄标车”淘汰的前期准备工作。

(二)实施阶段(2014年7月至11月中旬)。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开展“黄标车”淘汰工作。各单位每周四下午5时前将本周工作进展情况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邮箱:[email protected]  联系人:宁帆联系电话:65126560),由办公室汇总并上报市“黄标车”淘汰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县“黄标车”淘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对全县“黄标车”淘汰工作进行督查通报。

(三)考核阶段(11下旬至12月上旬)。县“黄标车”淘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单位“黄标车”淘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对相关材料进行整理汇总,做好迎接市联合考核组对我县“黄标车”淘汰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验收工作。

五、补贴标准

洛阳市2014年度“黄标车”淘汰补贴标准如下(单位:元):

登记年限

车辆类型

2005年

 

2003—

2004年

2001—

2002年

1999—

2000年

1998年

及以前

重型载货车

18000

12000

7000

2000

中型载货车

13000

10000

6000

1500

轻型载货车

11000

9000

5000

1000

大型载客车

18000

13000

8000

4000

3000

中型载客车

11000

8000

5000

3000

2000

小型载客车

9000

7000

4500

2500

1000

微型载客车

7000

5000

3500

2000

800

2014年7月1日至2014年12月1日提前淘汰的,按照上述标准进行补贴;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提前淘汰的,在上述补贴标准的基础上降低30%;2015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提前淘汰的,在上述补贴标准的基础上降低50%;以后再淘汰的,县财政不再给予补贴。

六、工作原则

(一)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黄标车”要带头率先淘汰。

(二)按照国家强制报废标准,营运车辆中的“黄标车”未达到强制报废年限提前淘汰的,财政予以补贴;对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应予注销的,以及连续3个检验周期未参加安全技术检验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由公安部门予以先行强制淘汰、注销。

(三)对无报废年限规定的社会车辆中的“黄标车”,根据车辆类型和注册登记年限,以政府补贴的方式鼓励淘汰。

(四)公安交警部门要根据我县实际,设立“黄标车”限行区域,加大对限行区域内“黄标车”的处罚力度等措施,逐步减少“黄标车”运行空间,推动“黄标车”淘汰工作。

(五)对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黄标车”淘汰,不予补贴;对有强制报废年限的营运车辆,提前一年以上淘汰的,财政予以补贴;对无报废年限的社会车辆进行淘汰的,根据车辆类型和注册登记年限,予以补贴。

(六)“黄标车”淘汰的,需到有资质的机动车回收企业报废解体,取得《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再由车辆所有人到公安部门注销车辆,取得《机动车注销证明》。属于提前淘汰符合补贴标准的,持《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和《机动车注销证明》到“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联合服务窗口提出补助申请。经联合审核,对符合要求的,按照补助标准发放相应的补助资金。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以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靳春伟为组长、县委常委、县委统战部部长龚予元、县政府副县长邵乐毅、县政府副县级领导黄河为副组长,县商务局、县委宣传部、财政局、公安局、环保局、交通运输局、机关事务管理局、信访局、各乡镇、产业集聚区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黄标车”淘汰工作领导小组,统筹研究制定淘汰“黄标车”的政策措施,督导工作进展,协调解决有关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商务局,由商务局局长王保敏任主任,负责日常工作。商务局、公安局、环保局、财政局、机关事务管理局、交通运输局、信访局、各抽调1名同志到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展工作。

(二)健全工作机制。要利用科技手段,对机动车注销登记、尾气检测、安全技术检验、回收拆解等数据库联网运行,实现信息共享。要构建部门协调一致的信息反馈、发布平台,规范信息反馈、发布模式,整合信息资源,提升信息的实效性、真实性和权威性。

(三)强化考核问责。“黄标车”淘汰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和行业管理相结合,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对工作中落实不力、推诿扯皮、弄虚作假或未完成“黄标车”淘汰年度目标任务的,严格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附件:新安县“黄标车”淘汰工作任务分解表

 

 

 

 

 

 

 

 

 

新安县“黄标车”淘汰工作任务分解表

                                                                        单位:辆

单位

黄标车数量

2014年淘汰数

备注

机关事务局

592

592

 

城关镇

512

512

 

铁门镇

250

250

 

磁涧镇

173

173

 

南李村镇

64

64

 

五头镇

101

101

 

正村镇

78

78

 

仓头镇

82

82

 

石寺镇

192

192

 

北冶镇

126

126

 

曹村乡

45

45

 

石井镇

72

72

 

洛新产业集聚区

100

100

 

新安产业集聚区

42

42

 

 

                                                                                                             

新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