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12号

07.03.2017  20:35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公告 2017年第12号

文章来源: 商务部对外贸易司   2017-02-18  17:07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2017年第12号

【发布日期】2017-2-18

        为执行联合国安理会第2321号决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 商务部、海关总署2016年第81号公告 ,本年度暂停进口 朝鲜 原产煤炭(包括海关已接受申报但尚未办理放行手续的煤炭)。

        本公告自2017年2月19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商  务  部
海关总署
2017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