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
豫财监〔2015〕112号
各省辖市财政局、各有关县(市)财政局、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加强会计师事务所行政监管,促进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扎实做好今年重点检查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15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15]2号)要求,组织我省辖区内非证券类会计师事务所开展2015年度自查自纠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查时间及范围: 自查工作自发文之日起开始,到2015年5月20日结束。
自查的时间范围是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4月30日。
二、自查内容: 按照《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第四十三条执行,重点关注注册会计师挂名执业、低价招揽业务、未按要求进行业务报备、股东(合伙人)资质不符合要求、事务所名称不合规、未按规定提取风险基金或购买职业保险以及事务所自身会计核算、缴纳税款和内部管理等方面的问题。
三、资料下载及总结报送
(一) 资料下载: 自查自纠报表(附件1、附件2)请在省财政厅网站(http://hncz.gov.cn)资料下载栏目中直接下载。
(二)总结报送: 自查工作结束后,各会计师事务所要按照要求于5月15日前报送工作总结及自查情况表(附件2)。报送资料包括纸质(盖章)及电子文档,电子文档发至[email protected]邮箱。
省直事务所自查自纠总结、会计师事务所自查情况表(附件2)纸质版直接报送至河南省财政厅监督检查局1606房间。
各市、省直管县辖区内事务所的自查自纠总结、自查情况表(附件2)报送当地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各市、省直管县财政部门要认真填报本地区自查自纠工作总结、会计师事务所自查情况汇总表(附件1),并将各事务所的自查总结及自查情况表(附件2)一起于5月20日前上报省财政厅。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自查自纠工作。各地财政局要会同地方注协,共同组织好本辖区内会计师事务所的自查自纠工作,确保一家不漏。各会计师事务所应组织专人对照自查内容进行逐项检查,认真纠正存在问题,按照要求准确、及时填报会计报表。
(二)坚持自查从宽,被查从严原则。对事务所自查发现并积极整改纠正的问题,可以从轻、从宽处理;对重点检查发现的问题和拒不配合检查的,将依法从重、从严处理。省财政厅将在事务所自查自纠基础上,按照随机原则对部分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重点检查,重点检查工作将于6月上旬开始。
( 联系人:时天武 联系电话:0371-65802606 )
附件:
1.会计师事务所自查情况汇总表 附件1:汇总报表.xls
2.会计师事务所自查情况表 附件2:会计师事务所自查情况表.xls
2015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