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关系解除23年 养母向养子索要生活费

28.08.2014  17:39
  养子成年后,养母便与其解除了收养关系。时隔23年后,由于年老体弱且生活无着落,刘老太将养子告上法庭,要求对方支付生活费。8月26日,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审结这起赡养纠纷案,一审判决养子李继业每月支付养母刘老太生活费300元。

【事件】

解除收养关系后 养母状告养子

据刘老太称,36年前,虽然家中已有四个女儿,却没有一个儿子,刘老太和前夫抱养了同村一个10岁的男孩,起名李继业。随后的时间内,刘老太夫妇尽心抚养李继业。

1989年,由于感情不和及家庭矛盾频发,刘老太和丈夫离婚,养子李继业跟着她一起生活。1991年,在李继业24岁时,因闹家庭纠纷,她和李继业依法公告解除了收养关系,从此双方分开生活。

离婚后我没有什么收入来源,由于身体原因没有外出工作,虽然每年村里也会发一点补贴,但是这点钱光看病都不够花。”刘老太说,当她找到养子李继业要求支付生活费时,李继业却总是推三阻四,有时候还把她拒之门外。为此,刘老太将李继业告上法庭,要求依法判令养子李继业每月支付生活费1000元。

【疑问】

与她无瓜葛 为何要我支付生活费?

在被收养期间,我对养父母也尽了孝道,解除收养关系后我独立生活,与刘老太已无瓜葛,为何还要我支付生活费?”法庭上,对刘老太支付生活费的要求,李继业觉得有些委屈,说刘老太和她的亲生女儿一起生活,村里对她也有补贴,养老足够用了。

赡养老人是应该的,但得合情合理。”李继业拿出了当年的解除收养关系协议及公证书,证明双方收养关系已被解除,按解除协议约定,自己独立生活,与刘老太没有任何关系。

【审理】

养子被判每月支付生活费300元

我养李继业了整整十年,他也应该养我。”法庭上,刘老太情绪很激动。

郑州市惠济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成年养子女对养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原、被告双方虽已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但原告现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生活费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应予以支持。结合被告的收入状况、实际支付能力和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情况,法院依法判令李继业每月支付刘老太生活费300元。

以案说法

收养关系解除 养父母可要求补偿

本案主审法官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九条虽然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但该法第三十条同时规定了收养关系解除时养父母尚能自食其力,但以后随着岁月的推移,出现了既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情形,则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仍然负有给付养父母生活费的义务,即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故本案中,虽然依据当年协议,李继业及刘老太已解除收养关系,但鉴于原告年老体弱缺乏生活来源,被告李继业也应给付一定的生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