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政府出台南阳市内部审计工作办法

30.08.2016  08:33

      日前,为加强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内部审计行为,提高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维护经济秩序,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南阳市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4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南阳市内部审计工作办法(试行)》。

办法规定:内部审计工作实行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权力机构负责制。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负  责本单位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负责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内部审计工作,并将检查结果纳  入年度工作考核。内部审计机构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  权,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办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明确要求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  ,应当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应当按下列原则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大型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含金融机构,下同),或者有关规定对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有明确要求的企业,应当设立内部审计机构;中小型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未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应当指定相关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财政财务收支数额较大、下属单位较多或者实行系统垂直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单位,应当加强内部审计机构建设,可以根据国家编制管理规定要求和管理需要设置内部审计机构;鼓励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部门和企业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或者配备内部审计人员。

  办法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要求,主要履行下列职责:对单位职责履行情况和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对本单位财政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对单位内部控制情况进行评审;对单位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有关规定和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办法规定:审计机关可以通过内部审计自律组织,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内部审计自律组织的指导和监督,推动内部审计自律组织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