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政府下发《通知》规范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
29.07.2014 12:32
本文来源: 地方税务局
近日,济源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占用税占用税征管工作的通知》(济政[2014]29号),规范全市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工作,为推动我市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制度化、精细化管理迈出了坚实一步。《通知》明确了五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明确了纳税人。《通知》明确了耕地占用税纳税人的认定,重点对“未标明建设用地人耕地占用税”纳税人予以明确。《通知》规定,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用地申请人即市政府为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市政府委托市国土资源局代为办理纳税事务。
二是明确了征缴程序。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的当天。纳税人应当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由市政府作为用地申请人缴纳耕地占用税的,所需缴纳的税款按照《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土地成交价款管理规范资金缴库行为的通知》(财综[2009]89号)精神执行。
三是明确了适用税额。《通知》根据省政府令第124号规定,济源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为每平方米24元。占用基本农田的,适用税额在当地适用税额的基础上提高50%。占用农用地类型难以界定的,由地税部门提出申请,国土资源部门和相关部门进行认定。
四是明确了综合治税。《通知》要求地税、财政和国土资源部门,要通过信息共享、情况通报、联席会议等多种形式开展信息交流,强化部门间的协作配合,做好税款拨付、税款征缴、“先税后证”等工作。
五是明确了衔接问题。《通知》明确了政策执行日期与政策执行标准,要求财政、地税和国土资源部门加强信息比对,切实做好有关的衔接工作,不能因征收方式的改变,发生漏征、少征现象,确保耕地占用税实现应收尽收。
本文来源: 地方税务局
29.07.2014 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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