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出台《许昌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细则》

17.11.2017  03:31
为切实保障许昌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深入推进我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许昌市近日制定出台了《许昌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对特困人员的认定条件、办理程序、供养内容、形式及标准、资金保障等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 《细则》规定,具有本地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抚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市民政局的有关负责同志告诉记者,对于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委托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人代为提出申请。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抚养情况的书面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最终确定救助对象。 据悉,《细则》规定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主要包括提供基本生活条件、提供照料服务、办理丧葬事宜、提供住房救助、提供教育救助等内容;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分散供养和在供养机构集中供养,由特困人员本人合理选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由市政府本着适当提高待遇原则制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化适时调整。 《细则》指出,民政部门应积极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发挥统筹协调作用,重点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日常管理、能力建设,推动相关标准体系完善和信息化建设,实行特困人员一人一档案,提升管理服务水平。编委、发改、财政、卫计、教育、消防、住建、人社等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相关工作,实现社会救助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 (李建山  唐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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