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企业工资指导线再调整 工资增长基准线为12% 不能安排工资增长的企业,应经职代会讨论决定
09.07.2015 09:54
本文来源: 人民政府
我省企业工资指导线再作调整。记者7月8日从省人社厅获悉,经国家人社部审核、省政府同意,我省日前发布适用于省内各类城镇企业在岗职工工资分配的2015年企业工资指导线:企业货币工资增长基准线为12%,上限为18%,下限为3%。和2014年我省企业工资指导限相比,今年企业在岗职工工资增长基准线下降3%,下限下降0.5%,同时新设置了18%的增长上限。
省人社厅劳动关系处有关负责人指出,企业应综合考虑自身经济效益以及本企业职工工资水平、劳动生产率、人工成本水平等实际状况,参考2015年企业工资指导线合理确定本企业平均工资增长幅度。正常生产、经济效益和工资水平处于同行业平均水平的企业,可围绕基准线确定企业工资增长幅度。经济效益增长较快、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低于行业工资水平或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企业,可以高于基准线确定工资增长幅度。
具体而言,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相当于本省上年全部职工平均工资150%-200%的,确定工资增长幅度时可不突破基准线;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超过本省上年全部职工平均工资200%的,确定工资增长幅度时可不突破基准线的80%;在岗职工工资水平高于本省上年全部职工平均工资300%的,可围绕工资指导线下限安排工资增长。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地区或行业工资水平、经济效益下滑、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原则上不低于下限确定工资增长幅度。不能安排工资增长的企业,应征求职工意见,经职代会讨论决定,但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记者 郭海方)
本文来源: 人民政府
09.07.2015 0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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