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再次上调工伤保险待遇 在8月31日前发放

17.06.2014  09:15

  记者6月16日从省人社厅获悉,自今年1月1日起,我省工伤保险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标准再次上调,增发金额将在8月31日前发放。这是我省继2005年以来第10次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

  据介绍,此次调整的对象包括本省行政区域内2013年12月31日前开始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人员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本次待遇调整的人员不仅涵盖了企业单位工伤职工,而且包含按规定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的事业单位工伤人员。具体调整方案为:一级至六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伤残津贴分别上调为200元、190元、180元、170元、160元、140元。生活护理费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三个标准,分别每人每月增加130元、110元、90元。供养亲属抚恤金在配偶方面,每人每月增加11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9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此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20元。

  在上述待遇调整基础上继续对1996年10月1日之前发生工伤的人员予以倾斜,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0元。同时,对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设定最低待遇调整标准,即:伤残津贴每人每月不得低于1380元;生活护理费每人每月分别为1200元、1000元和800元;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不得低于100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800元。(记者 郭海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