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县女孩避让他车驶入人行道 轧死老人或免刑罚
昨日,嵩县检察院就一起交通肇事案举行公开听证会,此举属洛阳首次因犯罪情节轻、积极赔偿等,检方对肇事者做拟相对不起诉处理。
□记者计思佳通讯员王春燕
本报讯为避让其他车辆,25岁女孩驾车驶入人行道,将一81岁老人碾轧致死。昨日上午,嵩县人民检察院就这一交通肇事案举行公开听证会,因肇事者犯罪情节较轻、有投案自首情节、积极赔偿,检察机关对其做拟相对不起诉处理。对此,与会各方均表示同意。
【现场】
听证会现场女孩落泪向被害人家属鞠躬感谢原谅
“谢谢你能原谅我,重新给我机会,我以后一定不会这么鲁莽大意了。”昨日上午,在洛阳市嵩县人民检察院,25岁女孩高某流着泪向刘先生鞠躬,感谢作为被害人家属的刘先生,能同意对她进行拟相对不起诉,让高某免于刑事处罚。
今年6月2日,在洛阳打工的女孩高某在家乡嵩县纸房镇高村开车由东向北右转进入陆浑大道时,为避让左边的一辆三轮车,高某将车从机动车道开到了人行道上,将81岁老人刘某当场碾轧致死。事发后,高某和丈夫拨打了120和110,并且一直等到救护车和民警来到现场。
经交警部门认定,此次事故由高某负全部责任。高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当日被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16日经嵩县检察院批准,次日被嵩县公安局逮捕。事发后,高某的家人焦急万分,并积极和刘某的家人协商如何赔偿。最终,双方达成协议,高某的家人向刘某一家赔偿21万元,赔偿款已支付到位。考虑到高某还很年轻,并且是过失犯罪,刘某的家人决定原谅她。
虽然高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由于犯罪情节轻微,有投案自首情节,且案发后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嵩县检察院因此对高某作拟相对不起诉处理。
昨天上午9时,嵩县检察院不起诉案件公开听证会准时开始,听证会邀请了被害人、涉案相关单位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组织、媒体代表等18人参与。大家一致认为该案事实清楚,同意检察机关对高某作拟相对不起诉处理。
【探索】
此案例是嵩县检察院的一次探索公开听证,有利于接受社会监督
“这是洛阳市首次对相对不起诉案件进行公开听证。过几天,该案件会提交给嵩县检察院检委会,到时会正式作出对高某的相对不起诉决定。过去这类轻微刑事案件,都是在检委会上检察院工作人员一起讨论决定是否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现在我们要事先听取被害人及其家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社会各界的声音,对相对不起诉案件进行公开听证。”嵩县检察院工作人员说。
此案中受害人刘某的儿子刘先生说,女孩高某才25岁,相信她通过这次教训,以后会小心谨慎开车,珍惜所有人的生命,他非常支持在相对不起诉案件中,检察院能够邀请被害人及其家属进行听证。洛阳市人大代表杨意波说:“听证会是检务公开的另一种举措,给予了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表达诉求的机会,符合法律规定。对于该案作不起诉处理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
此外,几位基层组织代表告诉记者,以前也知道检察院会有相对不起诉的案件,但一般市民都不知道不起诉的原因,现在进行公开听证,有利于此类案件接受社会监督。
嵩县检察院检察长杨建刚表示,目前洛阳其他检察院对于相对不起诉案件听证制度还没有此类规定,这是嵩县检察院的一次探索,“这项制度把长期以来颇受社会诟病的不起诉案件的审查公开化,确保了不起诉案件的程序合法性和公正性,着力打造阳光检察,以公开促公正,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保证了不起诉案件的质量,确保检察机关执法办案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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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不起诉与绝对不起诉
相对不起诉是检察机关在拥有诉权的情况下对案件进行权衡后认为舍弃诉权更为适宜时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2条规定:对于犯罪情形轻微,不需要判决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根据这一规定,相对不起诉的适用条件有两层含义:一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行为触犯了我国的刑法规定,已经构成犯罪;二是该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
法定不起诉(绝对不起诉)区别于相对不起诉是拥有诉权而予以舍弃,法定不起诉是起诉机关对案件没有诉权或者丧失诉权,因此而不提起公诉。凡符合绝对不起诉条件的案件,检察机关都应作出不起诉决定,而无自由裁量的余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