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民政厅安排部署村(居)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工作

22.11.2017  18:34
   根据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工作的通知》精神,近日,省民政厅对各地开展村(居)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工作作出安排部署。   长期以来,由于法律没有明确村(居)民委员会的法人主体地位,无法为村(居)民委员会赋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影响了村(居)民委员会开展与职责相关的民事活动,制约了城乡社区自治和服务功能的发挥。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明确了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资格,为村(居)民委员会赋予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提供了法律依据。为村(居)民委员会赋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有助于村(居)民委员会更好地开展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有利于实现信用信息资源共享,促进各管理部门间业务协同;有利于加强村(居)民委员会规范化建设,提升村(居)民委员会服务能力,进一步促进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