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局指导科学有序改造退化防护林

22.01.2015  12:05

      本报讯    记者王钰    通讯员刘道平报道    国家林业局日前印发《关于做好退化防护林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退化防护林改造的总体要求,明确改造的具体对象、模式、技术要求和政策保障。

  《意见》指出,防护林体系建设是我国生态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期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林业生态建设,防护林体系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有效保障了国家生态安全。但是,新中国成立后人工营造的各类防护林,已陆续进入成熟期、过熟期,老化衰败现象日益严重。同时,受当时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条件等因素所限,防护林普遍存在树种单一、结构简单、初植密度不合理、林分生长不良等情况。加之气候变化、自然灾害等因素影响,导致防护功能下降、病虫害加重、林木损失加大,影响林业生态建设作用的发挥。各地要进一步提高对退化防护林改造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科学务实地抓紧抓好退化防护林改造工作。

  《意见》明确了退化防护林改造的目标任务,即到2025年,全国防护林退化监测预警体系基本建成,监测覆盖率达到100%;退化防护林改造率超过80%,重点地区防护林退化死亡情况得到基本控制,防护林整体质量和生态防护效能显著提升。改造工作将坚持尊重自然、科学改造,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突出重点、合理推进,创新机制、多元投入等基本原则。优先改造京津风沙源治理(含京津冀协同发展)、三北、沿海、平原防护林等国家重点生态工程区域的退化防护林;优先改造林木出现大面积枯死、濒死的重度、中度退化防护林;优先改造粮食主产区的退化农田防护林,遭受干旱洪涝、雨雪冰冻、台风海啸、森林火灾和林业有害生物等危害严重的退化防护林。

  《意见》将改造对象分为三类,并提出优先改造人工起源的退化防护林。其中,防护功能严重下降,枯死木、濒死树比例占单位面积株数40%以上的为重度退化;防护功能明显下降,枯死木、濒死树比例占单位面积株数10%-40%的为中度退化;防护功能出现下降,枯死木、濒死树比例占单位面积株数10%(含)以下的为轻度退化。根据防护林退化成因与程度,对重度退化防护林和重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危害的防护林、中度退化防护林、轻度退化防护林、退化农田防护林,分别采取更替改造、择伐补造、抚育改造、渐进改造等改造模式。各地在实施过程中,要认真调查评价,科学规划设计,严格控制采伐,注重保护措施,保障苗木质量,强化检查验收。

  《意见》要求,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退化防护林改造纳入重要议事日程。2015年3月底前,要组织开展一次全面系统的摸底调查,并在此基础上抓紧编制本地区退化防护林改造规划或实施方案,于2015年6月底前上报国家林业局备案。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促请本级政府按照中央和地方事权划分,建立退化防护林改造责任制。要逐级签订责任状,进一步明确主体责任,制定和完善检查验收和相关考核办法,严格奖惩。

      要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将改造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严格资金管理,确保改造资金专款专用和使用效益最大化。要用足用好现有政策,出台扶持优惠新政策。特别是对灾害损失严重、生态区位重要的退化防护林,采伐后重新造林的,纳入国家现有林业重点工程营造林投资计划;对退化防护林进行补植补造、抚育改造的,优先纳入中央财政造林和森林抚育补贴范围,并在中央财政种苗补贴中给予倾斜。要积极引导林木所有者、林地承包者和经营者投资投劳开展改造;鼓励农户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并探索新型组织形式,规模开展退化防护林改造。严禁借更新改造之名,发生破坏森林资源的现象。一旦发现,借机对不该更新改造的防护林提前更新改造,行取材之实,或者套取造林资金,毁林造林等现象的,要坚决依法依规从严查处。要促进先进实用改造技术的推广应用,深入开展政策研究,完善防护林标准体系。要加强专业技术人员配备和专项业务培训,加强基层一线的监测机构、设备、设施等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