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讨薪身亡农妇尸检结束 家人控告涉事民警等32人

08.01.2015  09:46

山西省检察院受理控告书

律师递交的刑事控告书□记者朱长振文图

核心提示丨昨天上午,死者周秀云的家人与三名公益律师签订委托书,下午,律师与几名被打讨薪农民工赶往山西省检察院提交“控告书”,控告的人员多达32人。此前,周秀云的尸检工作也已结束,结果预计本月月底前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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尸检结束,家属全程见证

1月5日下午,在太原武警医院太平间的冰柜内躺了20多天的周秀云被抬出医院,在太原另外一家医院的解剖室外,周秀云的丈夫及儿女被挡在门外。

据悉,受太原市人民检察院委托,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刘良教授一行八人鉴定团队,负责对周秀云非正常死亡原因及王有志损伤程度进行检验。太原市人民检察院依法通知死者家属到场见证,并对尸体检验过程进行了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考虑到该案的影响重大,检察机关在依法委托鉴定单位和鉴定人过程中,征得了当事人的同意。家属最终从多家鉴定机构中选中了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

在解剖现场的死者的外甥晋心锋在接受大河报记者采访时说,“我进去全程见证了尸检,当天下午2点多开始解冻进行尸检,但由于尸体冰冻时间太长,解剖进行到3点多的时候,中断了一个多小时,直到当晚的7点多才解剖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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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律师团提交刑事控告书

河南讨薪女农民工命丧太原后,大河报最早将此消息见诸报端,并派记者第一时间赶往太原对此事追踪报道,全国各地不少热心律师通过大河报记者与受害者家人取得联系。昨天上午,周秀云的家人与多名公益律师签订委托书,委托几名律师组成律师团共同代理该案件。三名律师分别是:北京悟天律师事务所的程海,山东泉舜律师事务所的王道刚,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的李劲松。律师团抵达太原后进行多方调查取证。

昨天下午,几名律师带着王奎林、李康等多名在派出所被殴打的农民工赶往山西省检察院,提交了一份名为“请为被警察打死的讨薪女工周秀云讨回公道”的刑事控告书。昨天下午,山西省检察院依法受理,在这份控告书上盖上了公章。

控告书中涉及32人

在控告书中,大河报记者看到,被控告的人共有32人:被排在第一位的是王文军,目前已被批捕的他原是太原市公安局龙城派出所警察,现以滥用职权罪被羁押。

第二个被控告的是郭铁伟,原太原市公安局龙城派出所警察,被羁押的罪名同样是滥用职权。

大河报记者在控告书中看到的人员共有32人,“还在搜集另外2人的证据。”律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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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依法追究32名人员故意杀人罪(间接故意)、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等刑事责任。

○认为两名民警涉嫌故意杀人

王文军

控告书中称,现有证据足以认定,被控告人王文军,在2014年12月13日17时许把周秀云殴打倒地,当时旁人无法实施救助,周秀云随时死亡的后果常人可以预见。

王文军一直踩着周秀云头发,周秀云被急救中心确诊18时27分死亡之前一直拒绝施救,放任其死亡结果的发生。

其行为与周秀云死亡有因果关系,由故意伤害转化为故意杀人,构成故意杀人罪。他对周秀云死亡起到主要作用,是主犯。

郭铁伟

控告书中称,郭铁伟参与了王文军对周秀云的殴打,对周秀云共同负有及时施救义务,因未施救,放任她死亡结果的发生,对周秀云死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也涉嫌共同故意杀人罪。因负次要责任,系从犯。

法律依据

应当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追究两人故意杀人罪刑事责任。(律师认为,根据以上证据和事实,尸检可能会更精确地确定周秀云死亡的直接原因和时间,不影响本罪立案。)

○认为多名警察涉嫌故意伤害、非法拘禁

包括所长在内的多名警察

控告书中称,郭铁伟在派出所内用脚踹断王友志6根肋骨,达到追究故意伤害罪的伤情立案标准,是主犯,王文军协助属从犯。

法律依据

应当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追究故意伤害罪刑事责任;情节恶劣,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控告书中称,民工讨要工资,警察在明知他们没有违法犯罪事实的情况下,王文军、郭铁伟、所长张某(负有领导责任),以及龙城派

出所的其他多名警察,仍然对四名被害人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达11小时,并有背铐、殴打等情节。

法律依据

都应当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追究非法拘禁罪。以上人员均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刑事控告书3方面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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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依法追究太原市检察院检察长、太原市小店区检察院检察长玩忽职守责任。

两名当地检察长

控告书中称,从2014年12月13日周秀云死亡到12月26日立案,其间13天。小店区检察院、太原市检察院已在12月13日接到小店公安分局报案、14日接到周秀云家属报案,取得了录像、证人证词、视频截图等,12月16日得知王友志被武警医院诊断为被打断三根肋骨(后证实为6根),按常理至迟应在12月20前立案,但未立案。直到12月26日网络第一次大规模传播周秀云被踩头发和拽头发的视频后,才于当日匆匆立案,且是按与涉嫌犯罪事实相去甚远的滥用职权罪立案。

法律依据

以上不依法履责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属于严重的玩忽职守。小店区检察院检察长王宏亮、太原市检察院检察长周茂玉对此负有主要责任,应当依法予以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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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提请上级检察院决定本案由河南省检察机关管辖。

控告书中称,本案涉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四类犯罪,涉及人员多达32人,属于重大犯罪案件。

为保证案件依法公正办理,应当由检察机关管辖。因太原市检察院严重不履责,不能保证案件后续依法办理,不应当再由其继续管辖本案。太原市检察院检察长周茂玉从1991年起在山西省检察院任职,位至反贪局局长、党组成员,2012年经山西省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任太原市检察院检察长。

由于担心由山西省检察院管辖本案也难以做到公正办案。控告人请求山西省检察院依法提请上级检察院指定被害人的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的检察机关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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