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长七类伤害行为可被剥夺监护权

26.12.2014  13:45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规定有性侵害、出卖、暴力伤害未成年人等七类严重伤害行为的监护人,将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意见》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意见》包括“一般规定”“报告和处置”“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诉讼”等5部分,共44条。根据意见,被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被撤销其监护人资格: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经教育不改的;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六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的;等等。

  根据意见,在紧急情况下,公安机关可以将未成年人带离实施侵害行为的监护人;民政部门将设立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对因受到监护人侵害进入机构的未成年人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必要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记者潘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