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起网上卖食品必须“实名制”

03.08.2015  11:34

  又一部号称“史上最严”的法律来了,这次轮到的是事关每个市民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的《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新食安法),据了解,将于今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新食安法从原来104条增加至154条,达到了70%的实质性修改,其中亮点颇多。

  亮点1

  网络平台或需担连带责任

  作为新兴的食品销售渠道,网络商品交易近几年发展很快,但从目前的情况看,网络食品交易在带给人们方便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有的电商没有食品经营许可证,有的出售假品牌食品和“三无”产品,侵害消费者的权益。

  为规范网络食品交易,新食安法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索赔无门时可要求第三方交易平台赔付。此外,若第三方平台未履行这些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亮点2

  转基因食品应显著标示

  新食安法中明确规定,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未按规定标示的,企业最高可面临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者甚至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据了解,目前,我国对转基因生物及其制品的管理主要是国务院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农业部的有关配套规章。立法机关经研究认为,我国已经规定了农业转基因生物标志制度,一些国家也在法律中规定转基因食品应当在标签上予以明示。实行转基因食品标志制度,目的在于从食品标签管理的角度,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与转基因食品本身的安全性无关。

  亮点3

  保健品需声明“不能代替药物”

  保健食品行业存在诸多乱象,如虚假宣传、违法添加西药等,给市民尤其是中老年人的身体健康造成隐患。据介绍,现行食安法对保健食品的规定比较原则,如不能对人体产生危害,其标签、说明书内容必须真实,不能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等。

  而新食安法则对保健食品的原料目录、标签、说明书管理作了进一步完善,其中明确规定,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应当与经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一致,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同时对保健食品广告也要求作“本品不能代替药物”的声明。

  亮点4

  对婴幼儿配方乳粉实行注册管理

  “大头娃娃”“三聚氰胺”事件的余威仍在,在海淘、代购等领域,奶粉俨然成为国内居民的刚需,甚至导致不少国家及地区对奶粉进行限购。2008年出台的《乳制品管理条例》对包括婴幼儿配方奶粉在内的乳制品的管理作出了专门的规定,但从实践的情况看,消费者对国产奶粉的消费信心仍然不足。

  为改变这一现状,新食安法规定,国家对婴幼儿配方食品实行严格监督管理。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实施从原料进厂到成品出厂的全过程质量控制,对出厂的婴幼儿配方食品实施逐批检验,以保证食品安全。

  此外,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产品配方需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行注册管理。据介绍,这主要是因为目前国内婴幼儿配方乳粉的配方过多过滥,全国共有这类配方1900多个,平均每个企业20多个,而一般国外企业平均只有2至3个配方。配方泛滥的原因在于,一些企业为了营销目的,随意制定没有什么科技含量,对婴幼儿成长发育不具有实际意义的配方,误导消费者。

  亮点5

  在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最高处货值金额30倍罚款

  新食安法在以下几个方面加大了对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惩处力度:

  1.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对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等严重违法行为,规定了行政拘留;对在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等性质恶劣的违法行为,规定了处最高为货值金额三十倍的罚款;对明知从事上述严重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场所或者向其销售违禁物质的主体,规定了最高二十万元的罚款等。

  2.突出民事赔偿责任。完善了消费者在法定情形下可以要求十倍价款或者三倍损失的惩罚性赔偿金制度,并规定赔偿金额不足1000元的,可以要求赔偿1000元。同时,对明知从事违法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场所,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违法行为规定了连带责任。

  3.增加规定了信用记录制度。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证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

  本报记者罗慧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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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争议:房东为什么要负连带责任?

  对于造成食品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的行为,新增大量与食品生产经营者“连坐”承担连带责任的条款,是新食安法的一大特色。例如出租店面、厂房给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房东,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等,若“明知”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违法行为或未履行审查义务,则将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其中最引起市民争议的则是对房东的规定,即明知对方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明知他人在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仍为他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不仅将处最高20万元的行政罚款,还将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房东是否对租客有监管义务?如何辨别房东是否“明知”?新食安法发布后,不少市民认为这些条款不合理,并且不具有可操作性。

  带着这些疑问,记者采访了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宝安分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科执法人员。对于房东是否具有监管义务,执法人员介绍说,法条中“明知”强调主观故意,若“明知”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等于有了共同从事违法行为的“合意”,法律上规定连带责任是合理而有意义的,可以促使相关主体提高法律责任意识,也可以从外围源头上打击食品生产经营的违法行为。

  那么如何确定房东是否“明知”呢?执法人员表示,房东应当对租客租用房屋的用途进行审查与核实,签订合同时要求租客提供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等证件的复印件,房屋出租后不可做甩手掌柜,一旦发现租户有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制止。至于具体执法中如何判定房东是否“明知”,执法人员表示,这要等到新食安法的具体实施条例出来后,才能作出解答。

  此外,执法人员向房东建议,签租赁合同时可加上一条,租户出现前述违法经营行为的,房东有权解除合同,以最大限度降低自己的风险。

  本报记者罗慧怡

  市民发现无证经营、地下加工窝点等违法情况,可拨打12315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