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免费培训 完善补偿机制 全省加大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力度

01.12.2015  09:35

  记者11月30日从省卫生计生委获悉,为切实加强我省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筑牢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省政府办公厅于11月25日正式下发《关于切实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力争到2020年,基本建成一支素质较高、适应需求的乡村医生队伍,更好地保障我省农村居民享有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

   每千户籍人口配备1~1.2名乡村医生

  《实施意见》提出,乡村医生主要为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并在上级医师指导下全面开展签约服务,承担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医疗卫生服务相关工作。

  此外,随着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深入开展和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制度的逐步建立,县级卫生计生部门要综合考虑辖区服务人口、服务现状、预期需求及地理条件等因素,合理配置乡村医生,原则上按照每千户籍人口1~1.2名的标准配备乡村医生。

   实施3年制高职高专免费医学生订单定向培养

  《实施意见》以继续教育、岗位培训为重点,以订单定向培养、拓展发展空间为支撑,加大乡村医生培训、培养力度。

  在岗位培训方面,要确保乡村医生每年接受免费培训不少于2次,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2周;要健全定期进修学习机制,保证乡村医生每3~5年免费到县级医疗机构或有条件的中心乡镇卫生院脱产进修,进修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个月。定期培训、脱产进修所需资金由县级财政承担。

  在订单定向培养方面,提出实施面向村卫生室的3年制高职、高专免费医学生培养,主要以农村生源为主,毕业后分配到村卫生室执业。

   建立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制度

  随着医疗服务模式的转变,医生走入家庭成为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实施意见》提出要加快推进签约服务工作,建立乡村医生和农村居民相对稳定的契约服务关系,提供约定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努力实现到2020年每个家庭都有1名合格的家庭医生。

  同时对“家庭医生”的服务费用作出明确规定,要按规定收取服务费,这些费用由医保基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签约居民分担。

  此外,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统一部署,在现行的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中增设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试合格的人员,可按规定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65周岁以上不再执业

  《实施意见》进一步完善乡村医生补偿机制。在2014年和2015年将农村地区新增的人均5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全部用于乡村医生的基础上,未来新增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继续重点向乡村医生倾斜;乡村医生提供基本医疗服务,需按规定收取一般诊疗费;按照户籍人口每人每年5元的标准对村卫生室给予基本药物定额补助,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按规定比例分担;提高艰苦边远地区乡村医生待遇,地方财政要加大补助力度。

  《实施意见》规定,各地要支持和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乡村医生,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对符合领取生活补助条件的老年乡村医生,按规定标准发放生活补助。

  同时,各地要结合实际,建立乡村医生到龄退出机制。65周岁以上的乡村医生原则上不再在村卫生室执业。(记者 王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