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农副产品贸易中心偷税案
安阳市农副产品贸易中心(以下简称农副中心),注册地址:安阳市文峰区相东路十八号,法定代表人:石贵平,经济性质:全民所有制,经营范围:五金、交电、建材、装饰材料、小百货,注册资本121万元;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安阳市文峰区地方税务局。
农副中心2010年至2012年因该公司会计申报不实共少缴营业税2707.25元,少缴城建税189.33元,少缴教育费附加81.04元,少缴地方教育费附加88.35元,少缴印花税111.5元,合计共少缴3177.47元。该中心2010年度缴纳营业税等地方各税9075.12元,2011年度缴纳营业税等地方各税9075.12元,2012年度缴纳营业税等地方各税9569.72元。 限期补缴的营业税2707.25元,城建税189.33元,教育费附加81.04元,地方教育费88.35元,印花税109.5元,并对滞纳税款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该单位采取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少缴营业税2707.25元、城建税189.33元,合计2896.5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该单位已构成偷税的违法行为,偷税额占被查期间应纳税款12.64%,属于特别严重违法行为,鉴于涉案金额较小,该单位属全民所有制企业,人员多,包袱重,企业经营困难,亏损严重,该单位在税务机关作出处理决定之前主动补交税款和滞纳金,参照《河南省地税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试行)》第四条规定,从轻处少缴税款50%的罚款,罚款额1448.29元。该单位采取不进行纳税申报的手段少缴印花税109.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5号)第一条规定,该单位已构成不进行纳税申报少缴税款的违法行为,参照《河南省地税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关于不进行纳税申报违法行为的规定,该单位不申报税款金额在5万元以下,在税务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前主动补缴应缴的税款和滞纳金,该单位的不进行纳税申报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行为,对该单位的不进行纳税申报违法行为处少缴税款50%的罚款,罚款额54.75元。以上补税(费)、罚款、滞纳金合计5114.4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