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对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给予多方面支持

18.11.2015  09:33

      安徽省文化厅官方网站消息,8月26日安徽省文化厅公布了关于印发《安徽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2015修订版)的通知(简称《通知》),通知提到示范基地应符合“生产经营文化产品、提供文化及相关配套服务、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为主营业务”的要求。>>>更多政策请查看中国经济网“中国文化产业政策库”

      《通知》提出,省文化厅对示范基地在政策扶持、信息服务、人才培训、宣传推广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鼓励符合条件的示范基地申报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国家特色文化产业重点项目、国家文化金融扶持计划,支持申报省级各类扶持资金、信贷资金及直接融资,鼓励参加各类人才扶持计划和培训活动。

      以下为《通知》全文

      安徽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

      (2015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培育文化产业市场主体,充分发挥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示范、窗口和辐射作用,促进我省文化产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提高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发展水平,增强总体实力和竞争力,依照文化部《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办产发〔2014〕13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徽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是指由省文化厅命名,主要提供文化产品和服务,在全省同行业中具有引领和辐射作用的优秀企业。

      第三条 在安徽省内注册并合法经营的文化企业均可根据本办法申报示范基地。

      申报示范基地的范围为:演艺业、娱乐业、动漫业、游戏业、文化旅游业、艺术品业、工艺美术业、文化会展业、创意设计业、网络文化业、数字文化服务业、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等领域。

      第四条 示范基地原则上每两年评选命名一次。

      第五条 省文化厅对示范基地在政策扶持、信息服务、人才培训、宣传推广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鼓励符合条件的示范基地申报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国家特色文化产业重点项目、国家文化金融扶持计划,支持申报省级各类扶持资金、信贷资金及直接融资,鼓励参加各类人才扶持计划和培训活动。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 申报示范基地的文化企业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文化产业政策、规划的要求;

      2.以生产经营文化产品、提供文化及相关配套服务、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为主营业务;

      3.在发展文化产业方面成效显著,在本省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

      4.社会责任感较强,在依法纳税、吸纳就业、提供公益服务等方面做出积极贡献,最近2年连续保持盈利;

      5、申报通知规定的其他条件。

      省级示范基地一般应从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中产生。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七条各地文化企业向所在省辖市、省直管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申报,省属文化企业(集团)向省文化厅申报。

      第八条 申报单位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基本概况,包括成立时间、发展历程、主营业务、主要产品和服务、从业人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方面的情况;

      2.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3.企业开户银行提供的资信证明和税务部门提供的纳税证明;

      4、企业最近2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

      5.企业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

      6.企业近两年来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和荣誉及承担社会责任情况;

      7.申报通知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申报材料必须实事求是,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取消申报资格。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条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上报,省文化厅对符合条件的组织专家评审组评审。

      第十一条 根据专家评审组意见,确定拟命名示范基地名单,报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在文化厅政府门户网站上公示一周。公示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省文化厅命名和授牌。

      第五章 管理机制

      第十二条 示范基地的监督管理工作由省文化厅负责。

      第十三条 对示范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已获命名的基地下一轮评选时需重新申报重新评审。

      第十四条 示范基地应于每年3月31日前,以书面形式向省文化厅报送上一年的发展情况,并送所在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对不按要求报送材料的,取消下一轮参评资格。

      第十五条 示范基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文化厅对其示范基地称号予以撤销:

      1.申报时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手段骗取示范基地资格的;

      2.主营业务发生变更,在文化产业领域不再具备示范作用;

      3.所提供的文化产品和服务或企业行为对社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

      4.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5.其他应当撤销称号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文化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安徽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选命名管理办法》(皖文产函〔2013〕34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