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6年度全省安全监管系统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18.05.2016  17:02

 

豫安监管﹝2016﹞41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安全生产监管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省执法监察总队,局属各单位:

现将《2016年度全省安全监管系统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抓好落实。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5月9日

2016 年度全省安全生产监管系统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基层提升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中发〔2015〕36号)和省委、省政府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部署,全面提升全省安全生产监管系统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重要论述,紧紧围绕“基层提升年”工作目标,以“四化三率一满意”为抓手,持续深化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着力提高安全生产法制规范化、宣教常态化、服务网络化、监管精细化水平,着力提高安全法制转化率、安全常识普及率、安全活动参与率,着力提高职工群众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满意度,努力塑造严格、规范、公正、廉洁、文明、高效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形象。

二、主要措施

围绕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目标,重点采取以下措施:

(一)实施示范引领行动。 对省政府命名授牌的安阳市安全监管局、郑州管城区安全监管局、漯河源汇区安全监管局、项市市安全监管局等4家省级试点,年内开展两次指导检查,加强跟踪服务,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和做法。在去年各省辖市选取的服务型执法试点基础上,今年继续指导和培育,每个省辖市至少选择1个县(市、区)安全监管局作为培育对象。鼓励省辖市安全监管局选择若干县(市、区)和乡镇安全监管机构作为本级试点。在三季度适时召开全省安全生产监管系统服务型行政执法试点经验交流会。组织开展“安全发展忠诚卫士”评选活动,宣传基层安全生产服务型监管执法先进典型事迹。

(二)实施明责尽责行动。 继续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百千万”对话谈心活动,组织各级政府安委会与下级政府、部门与辖区企业负责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明白书》,督促县乡基层政府和村镇社区、企业各级负责人明责、尽责、知厉害。结合编制权力责任清单,继续梳理各级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类安全生产事项办理流程和时限要求,加强对安全许可、行政处罚的法制审核和过程控制,防止和避免安全生产缺位、错位、越位和懒政、怠政、不作为等问题。严格安全生产执法监督,组织对2013年以来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进行复查,及时纠正整改发现问题。

(三)实施宣教提升行动 。全面深化安全河南创建,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组织安全宣讲团和专家开展安全法制“六进”活动,多渠道开展社会性公众宣传教育,全面提升全民安全素质、从业人员安全技能和监管人员执法水平。上半年启动安全志愿者招募,整合组建安全常识宣讲团,组织开展《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和《河南省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办法》专题培训。

(四)实施法制转化行动 。以国家《安全生产法》视察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专项检查为契机,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一法三文”(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加强监管执法通知和我省实施意见、省委省政府加强安全生产意见)专项视察检查活动,协调督促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列进“十三五”产业政策、城乡建设规划和工艺设计规范,监督企业根据安全生产法修订完善企业规章制度和职工岗位规程,提高安全生产法制转化率,增加安全生产法制认同感和可操作性。

(五)实施精细监管行动 。深刻汲取各类事故教训,认真梳理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行政检查、现场处理、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等程序流程。结合贯彻国家总局加强监管执法相关规定,修订完善《河南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指导意见》,通过执法计划、执法任务书、主办人、实施方案和闭环管理等制度,积极推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实现从粗放管理向精细监管的提升。

(六)实施互联网+行动 。积极总结推广洛阳、济源、濮阳等地互联网+安全经验,加快建设安全生产微信、微博平台,编制隐患排查治理、综合监管执法、企业违法信息库等软件,借助现代信息物联技术提高监管效率效能。积极推进安全生产信息公开和诚信管理,在政府网站及时发布安全动态和政务信息,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安全许可、行政处罚、事故调查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并向信用河南提供信息数据。积极推进安全许可网上受理,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等数据库,积极为企业和公众提供便捷服务。

(七)深化简政放权改革 。坚决执行国家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取消下放决定,定期组织开展检查清理,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和盖章环节一律取消,精简办事程序、减少办事环节、缩短办理时限、改进服务质量。最大限度推进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委托下放,方便企业和公众就近办理。理顺安全生产分级分类管理和省市县检查权限,减少一般性面上检查和交叉重复检查。积极推行一站式办理等服务模式,逐步构建实体政务大厅、网上办事大厅、移动客户端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相统一的公共服务平台。

(八)深入推行行政指导。 认真贯彻《全省推行行政指导工作的意见》,创新行政执法举措和服务形式,推行行政指导制度,构建“管理、执法、服务”三位一体行政执法模式。在基层行政执法中持续推行“两书”(告知书、承诺书)和提示、示范、辅导、引导、规劝、约谈、建议、回访等行政指导方式,引导行政相对人主动配合、自觉遵法守法。今年省局(含执法总队)落实行政指导案例50例以上,省辖市30例以上、县级50例以上。通过评查行政指导案卷、编写《行政指导案例选编》,分析典型案例,不断总结工作经验、规范工作流程、完善制度机制,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执法人员灵活实施行政指导的能力和水平。

(九)探索开展行政调解。 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15〕60号)和省委、省政府要求,在认真依法搞好行政复议、行政听证、行政应诉的基础上,选择部分基础较好的市县局,探索建立行政调解工作试点,将行政管理部门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生产经营者之间的轻微矛盾、误解及纠纷,采用协商、沟通等方式调解,促进社会稳定。

(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 将服务型行政执法作为培训考试的重要内容,着重加强基层法制工作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法治培训,切实促进行政执法人员转变执法理念,改进执法方式,加强安全监管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等方面培训教育。建立全省安监系统服务型行政执法考核机制,根据各地日常工作业绩和年终考评结果对省安监系统服务型执法工作设立单项奖,从中培育和推荐2017年度全省政府层面的基层服务型行政执法标兵,通过立标杆、抓队伍、强素质、树形象,努力形成争创先进、争当标兵的良好氛围。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安全生产执法机构是开展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工作的主体,要高度重视,把服务型行政执法作为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抓手,切实加强领导,明确任务和职责。要切实采取措施,认真抓好工作落实。要围绕“基层提升年”工作主题,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要针对基层行政执法中多发、易发的突出问题,明确措施,明确时限,落实责任,认真加以解决,确保改进效果。通过召开座谈会、现场观摩会、经验交流会、推广行政指导案例、执法调查研究、督导检查等措施,确保服务型行政执法工作有效推进。

(二)加强协调融合。 要坚持服务与监管并重,将服务型监管执法理念和有关要求融入贯穿到安全生产监管各个方面、全部过程,在严格监管执法的过程中,加强宣传教育和指导协调,督促企业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自我管理约束机制。坚持依法治安,修订完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各项制度流程,积极运用法治思维,引导将各类问题纳入法治化解决轨道。

(三)注重总结宣传。 各地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指导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总结推广工作中好经验、好做法,确保工作扎实有序进行。各地根据情况拍摄微视频、微电影展示服务型行政执法成果。

省安全监管局将根据省政府安排统一打造依法行政工作的各级平台,届时将平台及管理口令一并发送各地。请各地根据《全省安全监管系统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年度工作任务细则》(见附件)要求及时将开展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的工作进度、典型经验、工作简报、工作总结等相关资料图片和文字的电子版报送省安全监管局政策法规处信箱:[email protected],省安全监管局负责上传、挂旗、通报工作进度。

附  件

全省安全监管系统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年度工作任务细则

序号

事项

需报送的材料

完成时限

年度方案制定情况

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年度方案

5月底

组织开展观摩、交流等情况

1.开展观摩会或现场会等活动的通知

8月底

2.组织观摩会或现场会等活动的图片、视频资料

3.相关典型经验

推行行政指导情况

1.评查行政指导案卷或评选行政指导案例的通知

7月底

2.评查行政指导案卷的结果或评选出的行政指导案例

开展行政调解情况

1.行政复议等情况

6-8月

2.行政调解试点建设情况

3.行政调解工作情况

加强执法队伍能力建设情况

体现服务型行政执法纳入培训考试的材料

9月底

培育服务型行政执法示范点情况

1.年度方案中明确培育服务型行政执法示范点情况

6月上旬

2.示范点验收情况

9月底

3.培育基层服务型行政执法标兵情况

10月底

开展督促检查情况

督导、通报工作开展情况

8月底

宣传工作

推荐服务型行政执法微电影、微视频(至少一部)

按要求报送

创新举措

具体创新举措、成效

10月底

说  明:1.没有相关事项的,不作评价。

2.本细则由省安全监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