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烟花爆竹督导检查情况的通报

13.01.2017  03:34

豫安监管办〔2017〕3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根据《关于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豫安监管办〔2016〕169号)要求,我局组织4个专项监督抽查和执法监察组(以下简称专项监督监察组)对全省大检查工作开展情况督导检查。现将烟花爆竹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截止1月8日,各专项监督监察组已经完成对11个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督导工作,现场抽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22家。通过督导发现,各地能够认真贯彻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监管的工作要求。 一是高度重视,及时组织安排部署。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将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和全国、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工作部署,及时传达到企业和基层。 二是细化方案,加大检查力度。 市、县安全监管局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细化检查内容,突出检查重点,查找薄弱环节,推动大检查工作深入开展。 三是强化协调配合,认真做好城市建成区禁放工作。 各地安全监管局与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向当地政府提出禁放区域合理化建议,依法依规妥善解决烟花爆竹零售布点,切实落实城市建成区禁放烟花爆竹任务。

二、存在主要问题

(一)共性问题

1.仓库内不同程度存在烟花爆竹产品堆放超高以及通道堵塞现象;

2.未按照要求,及时、完整登记人员和车辆进出库情况;

3.库区值班值守和库房定期巡查不到位;

4.产品流向信息管理不规范;

5.不同程度存在未按照要求张贴流向登记标签的产品;

6.库房内温湿度记录没有如实登记填写;

7.库区内存在种植蔬菜和养殖家禽现象

8.主要负责人职责与《安全生产法》有关要求不一致;

9.隐患排查治理台账不规范,缺少隐患排查至销号闭环管理痕迹。

(二)个性问题

1.上蔡县瑞祥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仓库内存放90箱无生产厂家、无生产日期、无流向标识的爆竹产品;

2.上蔡县兴隆烟花爆竹有限公司防雷防静电设施未及时检测;

3.周口市金燕烟花爆竹有限公司没有产品流向登记信息系统;

4.淮阳县宏泰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1号、2号仓库金属窗、通风口导静电设施部分损坏;

5.鹿邑县美生日杂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没有考核合格证明,防雷防静电设施未及时检测;

6.安阳市供销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不能提供事故隐患排查信息档案;

7.长垣县祥安烟花爆竹配送有限公司库区外有一临时活动板房致使企业周边环境改变,库区内红外报警设备损坏;

8.济源市恒胜鞭炮烟花有限公司存有过期产品,部分商品开箱存放,未设置红外线报警设施,视频监控资料保存不足30天;

9.罗山县周党镇烟花爆竹厂包装箱标志内容中产品许可证编号错误,部分产品未张贴流向信息标识码;

10.三门峡市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库房内存放过期产品和违规产品;

11.灵宝市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烟花仓库内烟花产品和爆竹产品混放。

三、有关要求

(一)对专项监督监察组发现的以上问题,所在省辖市、县(市、区)安全监管局要依法依规跟踪处理。应当予以处罚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构成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并对发现问题的追根溯源、依法处理,强化源头治理。

(二)各省辖市、县(市、区)安全监管局在安全大检查过程中,要对照上述问题举一反三,认真查找本辖区内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存在的问题,依法依规监督检查,促使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包括批发零售网点)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加大重点时段监督检查和执法监察力度,提高现场检查频次,巩固烟花爆竹经营专项整治成效,推动整治活动深入开展。对违反零售点“两关闭”、“三严禁”和批发企业“六严禁”等规定的烟花爆竹企业,要坚决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加大企业违法违规成本;对存在问题不能及时整改、事故隐患突出的企业,要依法依规上限处罚,直至吊销许可证。

(四)各省辖市、县(市、区)安全监管局要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加强烟花爆竹“打非”等安全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豫安委办明电﹝2016﹞50号)、《河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河南省公安厅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省烟花爆竹集中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豫公通﹝2016﹞272号),积极会同公安、工商、质监、交通运输等部门,在当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严厉打击非法生产加工、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行为,采取有效措施,形成合力和高压态势,确保避免因非法行为导致的事故事件发生。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