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推进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发展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的指导意见
豫安委〔2017〕9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近年来,我省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取得较大进展,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逐年下降,但仍存在数量多、小型矿山多、高风险矿山占比大、监管风险大等问题,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为进一步加强全省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工作,依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安委办〔2016〕3号)和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实施
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安委办
〔2016〕11号),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
(一)健全安全风险评估分级和事故隐患排查分级标准体系。根据存在的风险隐患及其可能导致的后果并结合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实际,研究制定区域性、行业性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辨识、评估、分级标准。 (责任单位:各级行业管理、安全监管部门)
(二)全面排查评定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等级。在深入总结分析重特大事故发生规律、特点和趋势的基础上,排查、评估、确定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等级。 (责任单位:各级行业管理、安全监管部门)
(三)建立实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机制。实施安全风险差异化动态管理,明确落实重大安全风险的安全管理与监管责任,强化风险管控技术、制度、管理措施,把可能导致的后果控制在可防、可控范围之内。 (责任单位:各级行业管理、安全监管部门)
(四)实施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闭环管理。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落实专家定期“会诊”排查隐患制度。 (责任单位:各级行业管理、安全监管部门)
二、强化安全生产技术保障
(一)强化信息化、自动化技术应用。针对可能引发重特大
事故的重点区域、单位、部位、环节,加强远程监测预警、自动化控制和紧急避险、自救互救等设施设备的使用,强化技术防范。
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矿库要按照规定安装在线监测系统;单班井下作业人数50人及以上的地下矿山,要按照规定配备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和监测监控系统;开采深度800米及以上的地下矿山,要按照规定安装在线地压监测系统;边坡高度200米以上的露天矿山高陡边坡、堆置高度200米以上的排土场要按照规定安装在线监测系统,并定期进行稳定性专项分析。 (责任单位:各级行业管理、安全监管部门)
(二)推进企业技术装备升级改造。通过法律、行政、市场等多种手段,推动、引导高风险企业开展安全技术改造和工艺设备更新,淘汰不符合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生产工艺、技术和装备。
强力推行尾矿充填、干式堆存、综合利用等新技术,推动无尾矿山建设;推动有条件的地下开采矿山实现“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推广运用凿岩台车、铲运机、装载机、撬毛机等先进技术设备;全面实现露天矿山采用台阶式开采、中深孔爆破、机械铲装和机械二次破碎技术工艺。 (责任单位:各级行业管理、安全监管部门)
(三)加大安全科技支撑力度。充分利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等科研资源,加大对遏制重特大事故关键安防技术装备的研发推广力度,完善地方、科研单位和企业等多层次科研成果对接转化推广机制。 (责任单位:各级行业管理、安全监管部门)
三、严厉打击惩治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一)加强安全监管执法规范化建设。强化执法信息公开,加强部门联合执法,加大执法监督力度。 (责任单位:各级政府)
(二)依法依规严格落实执法措施。依法依规严格落实查封、扣押、停电、停止民用爆炸物品供应、吊销证照等措施;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切实落实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严格问责的惩治措施;强化地方人民政府特别是县、乡级人民政府责任,对打击非法生产不力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责任单位:各级政府、国土资源、公安、行业管理、安全监管部门)
四、全面加强安全生产源头治理
(一)严格规划准入。严格高风险项目建设安全审核把关,科学论证高危企业的选址和布局,严禁违反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规范要求在人口密集区周边设置高风险项目。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实施高风险项目总量控制,优化产业结构,切实控制高风险项目增量、不断优化高风险项目存量。
暂停受理、审批新建、扩建以下建设项目:开采垂直深度大于1000米的地下开采矿山(国家标准颁布后从其规定);相邻矿界之间、矿界与周边人员居住场所、重要建(构)筑物之间最小安全距离小于300米的建筑用石料露天矿山。 ( 责任单位:各级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行业管理、安全监管部门)
(二)严格规模准入。根据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本地区、本行业实际,明确高危行业企业最低生产经
营规模标准,严禁新建不符合规模标准要求的小企业。
暂停受理、审批新建、扩建以下建设项目:铝土矿、硫铁矿、石膏矿最小开采规模低于30万吨/年或者最小服务年限小于10年的地下开采矿山;最小开采规模低于30万吨/年或者最小服务年限小于10年的建筑用石料露天矿山。 ( 责任单位:各级国土资源、行业管理、安全监管部门)
(三)严格工艺设备和人员素质准入。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设备和工艺,对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一律不准投入使用。严格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准入制度,对未经培训合格人员,一律不准上岗作业。 ( 责任单位:各级行业管理、安全监管部门)
(四)强力推动淘汰退出落后产能,完善矿山关闭和退出机制。严格安全生产标准条件,依法关停退出达不到安全标准要求的产能和违法违规企业,及时注销到期不申请延期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提请有关人民政府关闭经停产整顿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
对负责人失联、不履行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对周边居民、设
施构成公共安全隐患的停工停产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由属地县级人民政府进行公告,在规定时限内仍不履行责任的,依法予以关闭。
达到服务年限或不再生产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要及时实施闭坑、闭库,消除安全隐患。
关闭退出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要达到规定的闭坑、闭库条件;已履行闭坑、闭库程序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安全监管部门要及时将其从监管清单中注销,并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布;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 责任单位:各级政府、国土资源、行业管理、安全监管部门)
(五)已由有关部门按原规定受理、审批的新建、扩建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建设项目,可按原规定办理后续审批手续;正在生产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在原批准范围内可继续生产。 ( 责任单位:各级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行业管理、安全监管部门)
五、实施金属非金属矿山生命重点保护工程
重点实施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采空区治理工程、尾矿库“头顶库”综合治理工程。
(一)采空区专项治理工程。全面排查金属非金属矿山高风险采空区规模、分布和安全状况等情况,采取充填、崩落、封闭和搬迁等方式,加快推进采空区治理工程,有效防范和遏制因采空区而诱发的冒顶、透水、坍塌等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 责任单位:各级行业管理、安全监管部门)
情况,建立一库一册档案。地方政府和企业要采取提等改造、闭库治理、综合利用、搬迁居民等方式进行治理,切实提高“头顶库”的安全保障能力。 ( 责任单位:各级政府、各 级行业管理、安全监管部门)
六、切实提升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一)加强岗位应急培训。健全企业全员应急培训制度,针对岗位工作实际组织开展应急能力培训,提升一线员工应急化解险情和自救互救能力。 ( 责任单位:各级行业管理、国土资源、安全监管部门)
(二)健全快速应急响应机制。完善企业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严防盲目施救导致事态扩大。建立健全部门之间、地企之间应急协调联动制度,加强安全生产预报、预警。强化各级各部门应急响应,确保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险救援。 ( 责任单位:各级政府、行业管理、安全监管部门)
(三)加强应急保障能力建设。加强专业矿山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强化兼职矿山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生产应急救援。 ( 责任单位:各级行业管理、安全监管部门)
2017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