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险制度:让小银行与大银行具备相同竞争条件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加快推进利率市场化”,“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这对于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推动金融机构完善自主经营机制、增强竞争力、提高服务能力具有重要意义,也是提高货币政策有效性的基础性工作。目前,利率市场化改革只剩下存款利率上限未放开。国际经验证明,在推进利率市场化过程中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体系稳定,需要适时推出存款保险制度。
在银行借贷仍是大部分企业获得资金主要渠道的现状下,利率市场化改革对于企业尤其是那些从事科技创新的企业而言无疑是个利好消息,对商业银行而言则是机遇和挑战并存。贷款利率放开后,商业银行拥有更大的存贷款利率的自主定价权,可以根据贷款的用途、风险大小和期限长短来决定贷款利率,实现风险和收益的匹配。这会促使银行开发更多市场化定价产品,创新金融产品,提高金融服务能力,以满足多层次客户需求。但与此同时,在市场竞争加剧、利率波动加大的影响下,银行可能要面临存贷款息差降低以及利率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增加的局面,因而必须加快提高风险管理水平。比较而言,中小商业银行以及农村信用社由于受技术和人才的制约以及资金实力和客户实力的影响,面临的挑战更大,不排除个别银行有因经营不善而破产倒闭的可能。
商业银行的负债大部分来自储户的存款,万一倒闭,往往会牵涉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因此,在推进利率市场化进程中,必须妥善处理可能出现的银行倒闭问题。以往我们往往采用国家赔偿的方式保护储户的利益。对于国家全资拥有的商业银行而言,这种做法是可以理解的。但在商业银行不是国家全资所有的情况下,再由国家全部承担银行经营失败的责任就不甚妥当。因此,必须建立新的商业银行退出机制。这也是我国积极研究推进存款保险制度建设的原因所在。
存款保险制度是指参加存款保险的银行,根据吸收的存款额度及承担的风险大小,向存款保险公司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费,形成存款保险基金。一旦银行发生危机或破产,存款保险基金能够及时支付储户存款的损失,确保储户利益。目前,国际上实现利率市场化的国家普遍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从这些国家的实践经验看,存款保险制度既为商业银行平稳有序退出市场提供了保障,也有利于营造银行业优胜劣汰、公平竞争的环境。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后,只要银行经营失败无法挽救,就可果断地令其退出市场,通过存款保险基金赔付储户的损失。这会督促银行加强风险管理,提高经营效益,增强市场竞争力。
在没有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情况下,银行规模往往是储户选择储蓄银行的重要因素。相对于小银行,大银行破产倒闭往往会给经济社会带来巨大冲击,因此多数储户认为国家不会让陷入危机的大银行破产倒闭。国家对大银行的这种隐性担保使得大银行更容易吸收存款,形成对市场的垄断,从而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后,无论大银行还是小银行,都统一纳入存款保险机制。存款保险对储户提供的存款担保是一样的、充分的。相同信誉的担保使得小银行与大银行具备了相同的竞争条件,有利于公平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