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期郑州男子签借条90万,离婚后女方被追债!网友吵翻了
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 段伟朵
6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分组审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其中增加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明确“共债共签”等3类情况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得到不少委员的赞成。此外,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也成为现场讨论的热点。
夫妻共同债务,到底指的是什么?26日,记者联系了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寻找相关判例,以案说法,带你详细了解现实中哪些算是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应如何处理。
【案例】婚姻期间男方签借条90万,离婚后女方反被追债?
居住在郑州市的薛某与张某原本是朋友,两人都是“80后”,从2009年相识后,因生意往来,两人频繁通过银行相互转账。
2014年9月份,薛某与女孩赵某结婚,两人婚后育有一女。2016年1月19日,薛某向张某出具一张借条,载明薛某共向张某借款90万元。随后,借款到期,张某多次催促及时归还借款无果,将薛某夫妇俩告上法庭,要求两人共同偿还这笔债务。
这笔欠款,需要女方共同偿还吗?赵某表示,她与薛某属于“闪婚”,双方了解并不深。婚后不到一年就分居了,对于这笔借款,她本人并不知情,这笔借款虽然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但并没有用于家庭和夫妻共同生活。2016年4月份,她与男方办理了离婚手续,协议书明确,所有共同债务、债权由薛某承担。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薛某欠原告张某借款90万元未还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薛某应当偿还该借款。因张某与薛某在长达七年的时间内一直长期频繁地大额相互转账,而薛某与赵某在婚后即2014年9月30日至2016年1月19日期间,双方转款差额不足20万元,故原告提出的二被告于2016年1月19日向其借款90万元、并同时出具借条的事实不能成立。
此外,法院认为,张某所提供证据不能证明90万元借款为二被告夫妻共同生活所用,故其提出的90万元借款为二被告夫妻共同债务的主张,证据不足。最终,法院判决90万欠款由薛某承担,而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说法】夫妻共同债务司法实践中认定有难度,建议法律明确
为何最终法院并没有认定这笔婚姻存续期间签订的借条是夫妻共同债务呢?
“相对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在司法实践中的争议和认定难度都比较大。”承办此案法官介绍,就这个案例来说,借款笔数及金额双方并无较大争议,最大的争议在于这笔大额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债务。
如果该笔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即使未在借条上签字,夫妻另一方也要承担还款责任;如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是属于夫妻一方个人债务,未在借条上签字的夫妻配偶就不承担还款责任。因此,不能简单地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一方债务都认定为共同债务。
2018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将证明责任分配给了债权人。承办此案法官认为,虽然《解释》加重了债权人的责任,但该条款却以此引导债权人在债务形成时尽到充分的谨慎注意义务,对于日后明确借款偿还责任、避免事后无法举证证明为夫妻共同债务、保护自身合法权益都具有积极意义。“目前,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吸纳了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对于今后司法实践更具指导意义。”
【声音】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务问题引发场内热议
6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分组审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务的相关规定,也成为会场内审议的热点话题。
(声音1)建议夫妻一方持证可向有关机构查询另一方财产状况
陈竺副委员长表示,夫妻财产知情权是保护夫妻财产权利的重要基础,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时候出现了夫妻一方无法查询到登记在对方名下的不动产、股权、车辆等财产,更无法查询对方名下银行存款的情况,导致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即使在起诉到法院的婚姻纠纷案件中,对于银行存款如不能提供银行账号等线索的,法院往往不予调查,这就导致在离婚时,明知对方在银行有存款,该存款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因无法提供银行账号线索而无法分到财产。
因此,他建议赋予夫妻双方互查对方财产的权利,建立全国统一的夫妻共同财产知情权保护机制,夫妻一方持身份证、户口本和结婚证等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机构申请查询另一方的财产状况,这样既可以及时发现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建立诚实互信的夫妻关系,倡导诚实信用的社会风气。
(声音2)建议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也算夫妻共同财产
鲜铁可委员表示,草案亮点很多,特别是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吸收了最高人民法院新司法解释的内容,完全赞成。不过,他建议,将“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和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者妻一方的财产”两种财产,也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比较好。因为目前民法理论强调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合法收入是夫妻共同财产,此外,夫妻更多的是感情问题,财产问题分得太清,不利于家庭和睦。
(声音3)建议取消夫妻分别财产制度
丛斌委员则建议,取消草案中关于夫妻分别财产制度的规定。他认为,立法理应促进婚姻家庭和睦,而不是要促进婚姻随意。家庭财产夫妻所有制是阻碍随意离婚的重要措施。他认为,夫妻分别财产制度,会产生三个不利后果:一是不利于夫妻和睦相处,虽然现在一再强调契约制,但夫妻之间如果处处以契约制来约束,影响夫妻关系;二是为离婚降低了门槛,使离婚率上升;三是对无财产的弱势方有歧视。
【链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第八百四十条之一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来源:大河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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