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女职工特殊权益需要三位一体
从报道看,公司是家日资企业,却也清楚中国的劳动法律,对怀孕女职工采取的一系列手法,就是想迫使怀孕女职工自己辞职,以规避用人单位对违法解除女职工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打官司女职工必胜无疑,但能不能恢复劳动关系不好定论了。恐怕企业会选择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责任,因为女职工入职时间不到一年,无非是赔偿一个月的双倍工资,再多支付一个月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工资。
对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首推的是法治。因为法制强调谁违法就惩戒谁,人们对惩戒都有畏惧心理。诸如有个县级工会对当地进行女职工生育权益保障调查,在非公用人单位,尤其是中小企业,女职工怀孕就解除劳动关系回家,分文补偿也没有。调查得出的结论是用人单位法治观念淡薄,当地对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的执法力度不大,企业所雇用的女农民工也不清楚自己拥有的特殊权益。但法治真的能保护女职工生育权益吗?有的用人单位宁可违法解除怀孕女工的劳动合同承担赔偿责任,也不恢复怀孕女工的劳动关系。还有的单位只使用劳务女工,虽然2014年3月1日实行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对三期女劳务工在派遣期限届满前,用工单位不得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可劳务协议多为一年期,大多数怀孕女劳务工没等到生育就会被合法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只能拿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女性就业是男女平等的基础,男女平等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但经济利益左右着文明发展,用人单位没有一定的经济物质基础,就难以实现依法保障女职工特殊权益实现。如改革开放之初,曾有一种论调甚嚣尘上:“女人应回归家庭,不要和男人抢工作饭碗。”原因就是女职工事儿多,会成为企业的经济负担。然而奇怪的是在过穷日子的计划经济时期,法制也不健全,但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却没有对生育女职工除名或超越文件规定减少三期的工资待遇的事情。而经济发展了,物质条件丰厚了,企业却对女职工特殊权益的保护“缩水”了。就如有家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改革,首先就拿一位聘用的女员工“开刀”,生育期间没上班就没工资,理由是实行了绩效工资考核。
看来,用人单位对利益追求没有止境,必须要有一种追求文明的理智,制约用人单位对经济利益的追求。
保护女职工特殊权益,用人单位有责任,而让单位负起责任,需要有法治观念、有物质基础、有文明道德理念,三位一体才更有利于人们自觉地保护女职工特殊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