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遭轮奸后称自愿 女子遭轮奸后收20万

17.08.2014  03:33

女子遭轮奸后称自愿 女子遭轮奸后收20万

长春的一个女孩被三名男子轮奸后,嫌犯对事实也供认不讳,但是女孩的母亲却为了20万让女儿作伪证称是自己自愿与嫌犯发生性关系,而这一戏剧性的转折也让身为受害人的女孩和母亲变成了犯罪嫌疑人,不禁感叹被金钱蛊惑的人心是如此的是非不分黑白颠倒。

女子遭轮奸后称自愿

2006年10月份的一天,长春女孩小娜在大街上偶遇小亮、小林和小明3名男子,在三人的极力邀请下,小红跟随三人来到一家饭店吃饭,期间小娜拒绝了小军的表白,三人便把小娜灌醉后架到附近的旅馆实施强奸。报警后,警方将嫌疑人抓捕归案他们也对事实供认不讳。但是,事情却发生了戏剧性的转折,犯罪嫌疑人小军的父亲找到受害人小娜的母亲已20万为条件要求小娜在庭上作伪证称自己是自愿与小军发生的性关系。而小娜在母亲的授意下重新写了证明材料称自己是自愿的,而这一戏剧性的转折让司法部门很是不解,经调查两人终于说出了事实的真相,而身为受害人的小红及其母亲这样一下变成了犯罪嫌疑人,她们的行为涉嫌妨害作证罪。小红的母亲和小亮的父亲被批捕,小红被取保候审。

作伪证的法律责任

证人作伪证可以是在刑事诉讼中也可以是在民事诉讼中,刑法中所规定的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刑法》第305条规定,犯伪证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方年以上7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责任编辑:王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