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个儿女不赡养90岁老母 被老母全部告上法庭
七个子女只有老三不管母亲
身边的事儿
虞城县76岁的贾老太年事已高、体弱多病,且生活不能自理。“2012年至2013年间,我光因病住院治疗就花了30多万元。我的三个儿子和三个女儿都积极筹钱,一起分担我的医疗费。”贾老太说,她一生育有四子三女,其中三个儿子和三个女儿都挺孝顺,唯独三子张三让她感到寒心。张三不仅对她的病情不管不问,还不愿分担任何医疗费用。不仅如此,多年来,张三也没有对贾老太尽过赡养义务。所以,贾老太和张三的矛盾也越积越深。面对这种情况,村干部多次找张三调解,希望其出钱为贾老太治病,张三均躲避不见。
2014年,贾老太实在受不了张三这种态度,便走上法庭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张三支付原告赡养费每年6000元;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已付医疗费75000元,并分摊原告以后每年的医疗和护理费用。
结果
法庭上,张三作为被告辩称:“我不同意每年支付我母亲6000元赡养费,我认为太高。对原告要求我承担以前已付的75000元医疗费我不同意,得以原告看病产生费用的票据为准。”
近日,虞城县人民法院综合各项证据,以及查明的事实,最终判决被告张三自判决之日起于每月的2日前向原告支付赡养费、护理费共计167.88元。驳回原告贾老太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理解析
“每月支付赡养费、护理费共计167.88元”,这似乎与贾老太的诉讼请求差别挺大。
本案审判法官解释:由于原告未提交证据证实其已付医疗费数额,故对其要求被告张三承担已付的75000元医疗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分摊以后每年医疗费的诉讼请求,可待实际发生后由原告另行主张。
每月167.88元的赡养费、护理费是这样得来的:
法院查明:2013年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5627.73元/年;2013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8475.34元/年。
故被告张三每年应向原告支付803.96元赡养费(5627.73元/年÷7人),每月应支付66.99元。原告要求被告每年向其支付6000元赡养费的诉讼请求过高,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原告因生活不能自理,生活上需要一人护理,经当庭询问其不愿跟随被告张三生活,张三应承担母亲贾老太的护理费用,根据2013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8475.34元/年的标准,被告张三每月应向原告支付100.89元护理费(8475.34元/年÷12月÷7人)。
所以,被告张三每月向原告贾老太支付赡养费、护理费共计167.88元(66.99元+100.89元)(文中人物为化名)
(记者张杰通讯员陈金华李奎)
九旬老太将八个儿女告上法庭
中国有“多子多福”的传统观念,但现实却并非如此。1月20日,遂平县法院就审结了一起8个儿女不赡养90岁老母的案件。
原告王某已有90岁高龄,一生中共生育8个子女,本想着多子多福,多个儿女能多个人尽赡养义务,但没想到,子女们因此发生了争执,不尽赡养义务。
无奈的王某只好将8个子女起诉至法院。遂平县法院的法官受理此案后,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8个子女都是大倒苦水,说父母当年如何没有给自己操持过事情,自己的日子是如何艰难等,都认为自己不应该多尽义务。虽经法官多次调解,原、被告仍无法达成协议。
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子女对父母应承担赡养义务,在原告年龄较大,失去生活能力的情况下,要求其子女承担其生活费和医疗费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综合考虑原告年老体弱、8个被告的相关经济状况等,判决被告陈大等5名经济状况较差、年龄较大的被告每人承担原告生活费每月60元,陈六等3名有固定收入、经济状况较好的被告每人每月向原告支付生活费200元。
(通讯员李冰王磊)
“ 养女”不赡养老太获补偿
身边的事儿
16年前,家住县城的张某回娘家走亲戚,看到同村的陈某家里十分困难,孩子多、粮食少,便想抱养一个陈某的孩子,以给其减轻负担。陈某也当即表示愿意把自己的大女儿陈小给张某养活。在他们向村大队说明情况后,张某便把陈小带回了自己家。当时张某和丈夫已经有了4个子女,便没有带陈小去民政部门备案。就这样,当时已经9岁的陈小就在张某家住了下来。
16年间,张某和丈夫不仅供养陈小吃穿,还供其读完了中学。2012年陈小出嫁以后,刚开始还回家看看张某,但后来就对张某不闻不问了。张某认为自己辛辛苦苦养了陈小16年,陈小应该对自己尽赡养义务,便起诉到了法院,请求判令陈小尽赡养义务。
结果
了解了相关情况。陈小认为自从自己被张某抱养后,除了上学,其他大部分时间都是在干家务活,而且自己结婚的时候,“养母”张某也要了男方家不少的彩礼。陈小称“自己已经不欠张某什么了”。
法院审理查明,张某和陈小没有形成合法的收养关系,故不支持张某的诉讼请求,但是判决陈小补偿张某2.5万元。
法庭受理该案后,法官向被告陈小
法理解析
法院表示,原告张某当年抱养陈小的行为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双方没有形成合法的收养关系,因此原告张某与被告陈小之间也没有形成合法的母女关系。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尽赡养义务的诉讼请求,法院没有支持。但是原告张某毕竟养育被告16年,16年来原告也为被告付出很多。根据公平原则,结合陈小的家庭经济情况,法院最终判决陈小补偿张某2.5万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记者胡斌实习生李冉通讯员姚晓磊)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可见,成年子女对父母在经济上给予供养、在生活上给予照料、在精神上给予慰藉,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子女对父母应尽的法定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第十二条规定:“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第十五条规定:“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赡养案件特点
新野县人民法院法官张延波表示,近几年农村地区不赡养老人或者赡养不周引起的赡养纠纷案件有增多趋势。以他所在的基层法院为例,已经司法处理的赡养案件,被赡养人中有近五成反馈案件结束后依然没有得到很好的赡养,案件的实际执行率不高。
经走访及调研分析,张延波发现造成赡养案件增多及实际执行率低的原因主要有:
首先,一些赡养义务人之所以不履行赡养义务,往往是与父母的矛盾极深。他们有的怨恨父母在自己年幼时抚养关爱不够,有的怨恨父母对其他子女偏心,有的怨恨父母道德品行有问题等。
其次,在经济条件好的农村地区,发生赡养纠纷的比率远远低于经济差的地区。不积极履行赡养义务的人中绝大多数家庭经济状况也不是很好。
最后,赡养纠纷很多时候还包括子女对父母的细心照顾,如卧床父母的生活起居、看病就医,甚至精神抚慰等。它需要子女发自内心地自愿履行义务。作为法院来说,尽管其裁决明确、细化了子女的赡养义务,但对陪护等的实际执行问题却往往力不从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