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惩套路贷犯罪 “套路贷”不同于一般高利贷 上海法院将依法严惩

29.08.2017  09:45

严惩套路贷犯罪 “套路贷”不同于一般高利贷 上海法院将依法严惩 网络配图

【严惩套路贷犯罪】 8月28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高院副院长黄祥青通报了上海四起涉“套路贷”犯罪案件的有关情况。当天,宝山、静安、奉贤法院分别对这四起涉“套路贷”犯罪案件进行了集中宣判,分别判处17名被告人十六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并处三十四万至四万元不等的罚金及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其中,对为首者、起意者、策划者及积极参与者,法院依法给予严厉打击,在17名被告人中,有3名主犯被判处刑罚十年以上,最重的为有期徒刑十六年。

只拿五千元损失一套房

在此次公布的案例中,宝山法院审理的瞿某等诈骗案就综合运用了上述“套路”。该案被害人之一杭某原本只想借款3000元,而被告人傅某、郝某等人诱骗其借款4万元。之后,被告人瞿某“空放”高利贷16万元给杭。杭某当场取现12万元还给瞿某,余下3.5万元交给傅某等作为中介费,自己实际只拿到5000元。7个月后,瞿某等人以上述16万元借款已“利滚利”达90万元为由向杭某索要欠款,转而又以抵押名下房产借新贷还旧贷,诱骗杭某从家中偷出房产证,并带杭某至本市某房产中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160万元的价格将价值194万元的房产过户给马某。在此期间,瞿某还先后转账22万元、42万元给杭某进行资金走账,以对应其让杭某写的90万元借条数额,后杭某均全部取现交还给瞿某。瞿某在杭某收到马某的房款后,让杭某先后汇款5.2万元、90万元给其,由此让杭还清欠款。后该房产被马某以182.5万元的价格销售给杨某,杨某付清全款。

今天,宝山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瞿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二十六万元;判处作为中间人、同伙的其他被告人有期徒刑六年至三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十二万至七万不等;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杭某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