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危险源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豫安监管办﹝2016﹞62号
各有关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油气田勘探开采及输油气管道站场是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存在较大风险的场所,是石油开采集输过程中主要控制的危险源,也是安全监督管理的重点部位。为有效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危险源专项整治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内容
(一)整治对象。全省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的各类危险源。
(二)整治目标。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危险源实现程序合法、安全设施达标和有效管控,实现石油天然气企业危险源的科学监管。
(三)整治标准。各有关安全监管局、各相关企业要依据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危险源专项整治检查表和会诊表(见附件1)要求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二、工作安排
专项整治工作自即日开始,到2016年底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排查部署阶段(2016年5月底前完成)
各级安全监管局、各相关企业和单位要结合企业情况和危险源现状进行初步排查。
(二)自查自改阶段(2016年9月底前完成)
各相关企业要对照检查表内容,组织专家对所有的站场、罐区、输油气管道进行专项隐患会诊自查,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实施有效整治,评定专项整治风险等级,填写检查报告,并报送负责日常监管的安全监管局。
(三)复诊检查阶段(2016年11月底前完成)
负责日常监管的安全监管局收到企业报告后,组织执法人员和专家进行现场“复诊”检查,评定专项整治风险A、B、C、D等级,填写《专项整治专家复诊结论》,并实施闭环执法,确保隐患得到治理,完成整治工作目标。
(1)A级为一般风险,以企业自我管理为主;
(2)B级为较大风险,下达整改指令要求限期整改,限期完成隐患治理工作;
(3)C级为重大风险,下达整改指令要求局部停产整改,责令其整改隐患,隐患整改完毕确认后方可恢复生产;
(4)D级为特大风险,下达整改指令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其整改隐患。整改后经专家会诊或评价机构评价合格,发还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能恢复生产。逾期不整改的,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政府挂牌督办。
(四)督导检查阶段(2016年12月底前完成)
省安监局按照《石油天然气企业专项整治督查表》(附件2)内容,对各有关安全监管局和重点企业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查,确保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完成。
三、有关要求
(一)各相关企业要认真开展专项整治,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要结合专家会诊检查,对生产系统及站场进行全面排查,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开展隐患治理,实现危险源有效管控。
(二)各级安全监管局在专项整治活动中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减轻企业负担;做到廉洁执法,自觉接受企业和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
(三)各有关省辖市安全监管局于11月底前将本地区整治情况报至省安全监管局监管一处。
联系人及电话:李付国0371-65919816
附件:1.石油天然气企业专项整治检查报告
2.石油天然气企业专项整治督查表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