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督导大气十条落实:考核不合格扣减专项资金
最严厉的大气污染治理政策“大气十条”出台之后,相关措施的落实问题,一直是政府严抓、业界关注的焦点。
5月27日,据中国政府网消息,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提出,中央财政将考核结果作为安排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对考核结果优秀的将加大支持力度,不合格的将予以适当扣减。同时,考核结果也作为对各地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大气污染防治投入列入考核
办法指出,考核指标包括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两个方面。
其中,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以各地区细颗粒物(PM2.5)或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下降比例作为考核指标。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区域、珠三角区域、重庆市以PM2.5年均浓度下降比例作为考核指标;其他地区以PM10年均浓度下降比例作为考核指标。
同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包括产业结构调整优化、清洁生产、煤炭管理与油品供应、燃煤小锅炉整治、工业大气污染治理、城市扬尘污染控制、机动车污染防治、建筑节能与供热计量、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大气环境管理等10项指标。
据了解,年度考核采用评分法,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满分均为100分,其中大气污染防治的10项单项考核指标又细分为29项子指标,子指标的分值分布从0分到8分不等,其中,燃煤小锅炉淘汰、工业烟粉尘治理分别占到8分,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包括对地方各级财政、企业与社会大气污染防治投入情况的考核,占到了6分。
考核结果与资金、干部考核挂钩
办法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是《大气十条》实施的责任主体。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依据国家确定的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制定本地区《大气十条》实施细则和年度工作计划,将目标、任务分解到市(地)、县级人民政府,把重点任务落实到相关部门和企业,并确定年度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合理安排重点任务和治理项目实施进度,明确资金来源、配套政策、责任部门和保障措施等。
办法要求,考核结果经国务院审定后向社会公开,并作为对各地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中央财政将考核结果作为安排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对考核结果优秀的将加大支持力度,不合格的将予以适当扣减。
同时,办法规定,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地区,由环境保护部会同组织部门、监察机关等部门约谈省(区、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
对未通过终期考核的地区,除暂停该地区所有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民生项目与节能减排项目除外)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外,要加大问责力度,必要时由国务院领导同志约谈省(区、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
责任编辑:李海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