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政府外侨办关于做好2013年侨生身份认证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高(中)等学校招生考试委员会《关于公布高考加分项目调整办法并进一步加强管理工作的通知》(豫招委〔2012〕2号)精神,进一步做好侨生身份认证工作,切实维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现就2013年侨生身份认证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侨生身份认证范围和要求
1、凡河南省户籍的归侨侨眷考生(已办证者),均可凭相关材料到省政府外侨办出具《河南省归侨侨眷证明信》。
2、招生工作部门依据考生所在学校提交的由河南省政府外侨办出具的《河南省归侨侨眷证明信》,对其归侨侨眷依法予以照顾。
3、《河南省归侨侨眷证明信》适用于2013年报考非义务教育的各级各类学校,仅限当年使用,一次有效。
4、全省统一使用由河南省政府外侨办规定的《河南省归侨侨眷证明信》格式。
二、提交的材料及注意事项
1、考生本人的《河南省侨眷证》、《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学校学籍证明。归侨考生提供《河南省归侨证》,没有身份证的考生提供户口簿,学校学籍与《学生证》一致的考生可提供《学生证》。
2、2012年办理过侨生认证的复读生须重新进行认证,提供的材料同上。
3、考生父母是侨眷,并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的,须提供父母的《河南省侨眷证》、省部级以上表彰证书(文件)原件和亲属关系证明。
4、未经省政府外侨办确认归侨、侨眷身份的考生,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国侨发〔2009〕5号)、《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河南省侨办关于印发《河南省归侨侨眷身份确认办法》的通知(豫侨政字〔1993〕13号)认定其归侨、侨眷身份后,再按上述要求申办侨生身份认证。
5、各省辖市外侨办在上报初审合格的侨生认证材料时,应一并将《河南省归侨侨眷证明信》及《侨生认证审核表》(须办领导签署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同时上报。
三、认证工作时间及程序
1、2013年侨生身份认证工作自2013年1月4日始至4月1日止(参加中招的归侨侨眷考生认证时间延长至5月1日),望各省辖市外侨办严格按规定时间办理。
2、本年度归侨侨眷考生将有关材料提交县(市、区)侨办受理,报省辖市外侨办审核。省辖市外侨办出具统一制式的证明信,并将符合办理规定的材料统一上报省政府外侨办审批。
3、省直、中央驻豫正厅级以上单位、驻豫部队正师级以上单位和省管高校、省管企业,按照侨生身份认证要求,将符合办理规定的材料提交省政府外侨办国内侨务处808房间。
4、省直管试点县政府外侨办受理审核后,直接报省政府外侨办审批。
四、严格执行认证工作纪律
全省外侨系统从事认证工作的同志,要严格按照省政府外侨办《关于严肃侨生身份认证工作纪律的通知》(豫外侨内〔2007〕4号)要求和河南省高(中)等学校招生考试委员会《关于公布高考加分项目调整办法并进一步加强管理工作的通知》(豫招委〔2012〕2号)精神,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一是严格执行认证制度,不得私自放宽认证条件、降低认证标准,不得自行其事,越级申报。二是严格审核制度,强化制约机制。重点加强对与归侨、华侨有抚养关系的考生和获得省级以上荣誉称号的侨眷子女考生材料的审验,对符合条件考生要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三是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切实做到“谁主管、谁签字,谁主办、谁签字,谁审核、谁签字,谁签字、谁负责”。四是对发现有弄虚作假,伪造归侨侨眷相关证件材料、伪造侨生身份证明者,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五是在办理侨生身份认证过程中,不得对申报人故意刁难、推诿扯皮、行政不作为。
联系人:张志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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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