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店买来处方药服用后伤残 顾客告药店索赔10万
药店买来处方药吃出药疹
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情况,2012年10月7日,刘先生在深圳市宝安药业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安药业”)石岩三分店购买别嘌醇片(0.1g*100s)1瓶,通滞苏润红胶囊(0.3*24s)1盒,共计人民币61.5元。
刘先生服用药物后,感觉身体不适,于同月26日开始,先后辗转多家医院就诊和住院治疗,诊断为“重症多形红斑型药疹”,直到2012年11月13日病情好转后才出院。2013年3月16日,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对刘先生的伤情进行了法医学鉴定,评定其损伤为十级伤残。
为此,刘先生将宝安药业告上法庭。他认为,自己被诊断为重症多形红斑型药疹的原因是服用了别嘌醇片,属处方药。宝安药业向刘先生销售该药品时,并没有要求刘先生出具处方,也没有进行登记,更没有告知刘先生如何服用及注意事项,其行为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请求法院判令宝安药业向自己赔偿10.6万余元。
此案一审开庭时,宝安药业辩称,2012年10月7日刘先生到宝安药业处指定要求购买别嘌醇片,宝安药业当时要求刘先生出示所要药物的处方,但刘先生说自己曾经服用过该药,无需处方,并一再保证出现后果自行承担,宝安药业才同意向刘先生出售该药,并明确提示刘先生按照说明书服用,宝安药业的行为没有过错。
法院一审判药店担责六成
宝安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宝安药业作为药品零售企业,在刘先生未提供医生处方的情况下仍然向其出售别嘌醇片这一处方类药品,该行为违反了国家药监局的规定,属于违规行为。宝安药业既未按照国家有关药品的管理规定出售药物,也没有证据显示宝安药业在出售该处方药时尽到了必要的审查和提示义务,故法院认为宝安药业在本案中存在明显过错。
法院酌情一审判定宝安药业应当对刘先生的损害结果承担60%的赔偿责任,向刘先生支付赔偿金6.1万余元。
二审双方均有调解意向
宝安药业不服提出上诉,认为伤残鉴定是刘先生自行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且其在患病前曾饮酒,存在自行用药的情况,买药时说自己曾经服用过该药,无需处方,并一再保证出现后果自行承担,一审法院判决宝安药业承担60%的责任过高。
法官主持了调解,双方有以约5万元左右的赔偿金额了结官司的意向。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深圳特区报记者 高建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