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拟修改 抢方向盘最重可追究刑事责任
在道路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允许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在禁左、禁右和单向行驶路段通行;公交站点前后三十米内,禁止停放其他社会车辆。2月11日,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郑州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修订草案 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
根据征求意见稿,辱骂、殴打、拉拽驾驶人员,抢夺运营车辆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以及其他妨害安全驾驶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要点1】改扩建客运站等交通设施时 应同步建设公共交通设施
根据征求意见稿,下列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配套建设相应的城市公共交通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客运站、轨道交通等交通设施;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大型居住区、商业、娱乐、文化、卫生、教育、体育等公共建筑。
建设项目未按照城市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城市公共交通服务设施的,规划部门不得核发规划核实确认书,主体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城市主干道时,应当同步规划、建设港湾式停靠站等公共交通设施;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其他城市道路时,应当同步规划、建设站台等设施。
【要点2】禁左、禁右和单向行驶路段 条件允许时公交可通行
早晚高峰,道路拥堵,或者遇到突发情况,致使道路拥堵,公交车辆行进缓慢,这种情况该怎么办?
征求意见稿提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设置优先通行信号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保障城市公共交通车辆优先通行;在道路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允许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在禁左、禁右和单向行驶路段通行,并设立标志。
【要点3】公交站点前后三十米内 禁止停放其他社会车辆
大河报记者从征求意见稿中注意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拆除、占用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因城市建设确需迁移、拆除、占用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规定予以补建或补偿。
征求意见稿规定,禁止破坏、损毁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禁止在公交站点前后三十米内停放其他社会车辆。
利用站牌、候车亭、公交车辆等发布广告的,应当遵守广告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并不得覆盖站牌标识和车辆运营标识,不得妨碍乘客观察进站车辆视线和车辆行驶安全视线。
【要点4】拒绝接受安检 从业人员将制止乘客乘车
乘客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应该自觉接受安全检查。征求意见稿规定,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者应当在城市公共交通主要站点的醒目位置公布禁止携带的违禁物品目录。有条件的,应当在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上张贴禁止携带违禁物品乘车的提示。
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者应当加强安全检查工作,乘客应当自觉接受、配合安全检查。对于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者携带违禁物品的乘客,从业人员应当制止其乘车;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处理。
乘客应当依照规定足额购票、刷卡或者主动出示乘车票证,不得使用过期、伪造或者他人专用的乘车票证。
【要点5】严禁乘客抢夺运营车辆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
2018年10月28日10时,重庆万州一辆22路公交车在万州长江二桥突然失控,与一辆红色轿车相撞后坠入江中,事故造成了13人遇难,2人失联。
公共交通安全,首先要保证的是车内乘车秩序的有序和稳定。对此,征求意见稿规定,影响车内秩序和安全的,驾驶员、售票员可以拒绝为其提供运营报务。
郑州将禁止从事下列妨害城市公共交通运行安全、扰乱乘车秩序的行为:非法拦截、强行上下运营车辆等;辱骂、殴打、拉拽驾驶人员,抢夺运营车辆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以及其他妨害安全驾驶行为;
携带易燃、易爆、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以及其他有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物品;在城市公共交通场站及其出入口通道擅自停放非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堆放杂物或者摆摊设点等;
违反规定进入公交专用道或者其他明示禁入的区域以及破坏、盗窃城市公共交通设施设备;在运营车辆内吸烟、随地吐痰或者向车内外抛撒废弃物,以及从事营销活动、散发宣传品、邪教等行为;
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城市公共交通车辆按钮、开关装置,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安全装置;携带犬只等动物,带有证明文件且有保护措施的导盲犬除外;其他危害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安全、扰乱乘车秩序的行为。
【要点6】毁坏公共交通设施最高罚5000元 扰乱乘车秩序最重可追究刑事责任
遵纪守法,有序乘车,才能确保公共交通安全。征求意见稿规定,危害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安全、扰乱乘车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擅自迁移、拆除、占用或者破坏、损毁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利用站牌、候车亭、公交车辆等发布的广告覆盖站牌标识、车辆运营标识或者妨碍乘客观察进站车辆视线、车辆行驶安全视线的,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根据征求意见稿,在公交站点前后三十米内停放其他社会车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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