郾城区城乡居保制度再完善政策更惠民

08.04.2015  10:10

一是个人参保缴费档次的调整。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由原来的每年10个档次调整为目前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16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二是政府补贴标准的调整。省财政对选择100元至400元档次标准缴费的参保缴费人员(不含补缴)给予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500元以上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年30元调整为60元;区财政为重度残疾人或长期贫困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每人每年代缴100元养老保险费;对参保缴费的烈士遗属、年满45-59周岁领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父母补贴由原来的每人每年50元调整为100元。

三是基础养老金的调整。在原来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基础上,省、市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元基础养老金(按6:4比例分摊),市财政在省确定分摊基础养老金的基础上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元基础养老金,区财政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每人每月补贴6元基础养老金,对累计缴费超过15年者,每超过1年,每人每月加发基础养老金1元,对年满60周岁领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父母,每人每月加发基础养老金10元。

四是养老保险实现城乡居保和城镇职工互转。两种制度需要办理衔接手续的人员,已经按照国家规定领取待遇的人员,不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同时参加两种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保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城镇职工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转入城乡居保养老保险,按照城乡居保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并将在同一年度内重复缴费时段(按月计算,只计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退还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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