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城乡养老标准统一 个人缴费增至16档 多缴多得
我省城乡养老标准统一
个人缴费增至16档,多缴多得
2020年前,我省将全面建成公平、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更好地保障参保城乡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记者昨日获悉,省政府近日印发了《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对于在全省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进行安排部署。随着该《意见》的印发,标志着我省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正式建立,参保人员缴费标准将由原来可自由选择的10个档次增至16个档次。新政于今年2月21日起实施。
城乡居民养老标准统一
合并
城居保
●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
●领取条件: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
新农保
●缴费标准:设年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共16个档次。
●政府补贴:100元~400元档,每人每年最低补30元;500元及以上档,每人每年最低补60元。
■任务目标
2020年前
建成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据介绍,河南省“全民养老”制度探索一直走在全国前列,2011年,我省将新农保和城居保养老保险制度合并实施试点,统称为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过3年试点运行,全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数已达4820.5万余人。在此基础上,经省政府批准,今年起,全省正式启动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对我省原来执行的试点实施政策进行了微调。
根据部署,到“十二五”末,我省将实现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2020年前全面建成公平、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的城乡居民
我省规定,凡是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均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意见》提出,将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巩固和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完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强化多缴多得激励机制,为参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基金筹集
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个人缴费设16个档次
最高年缴5000元
个人缴费方面,我省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新政实施后,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16个档次。参保人将可以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在此基础上,今后我省会依据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标准。
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对
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
集体补助方面,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补助、资助金额分别不超过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省、省辖市财政最低补贴
每人每年30元
政府补贴方面,政府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对我省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
在省、省辖市财政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中,对选择100元~400元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30元,其中省财政20元,省辖市财政不低于10元;对选择500元及以上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60元,其中省财政40元,省辖市财政不低于20元。省直管县(市)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将全部由省财政承担。
缴费困难群体,县区政府为其代缴最低档次养老保险费
对重度残疾人或长期贫困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县(市、区)政府将为其代缴最低档次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对烈士遗属、领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和计划生育双女父母,将给予适当补贴;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将给予适当鼓励。
我省规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将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除出国(境)定居、死亡等情形外,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
■养老待遇
参保人死亡
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继承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将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中,在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基础上,省、省辖市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每人每月增加3元基础养老金(按6∶4比例分摊),县(市、区)确定的基础养老金补贴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5元。根据国家要求和经济发展、物价变动等情况,将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
在个人账户养老金中,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目前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的,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领取条件
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
我省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将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在该意见实施之日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将不用缴费,自该意见实施之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补缴不享受政府补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中断年限可以补缴,补缴不享受政府补贴。
根据规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将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值得一提的是,为防范虚报冒领养老金现象,建立待遇激励约束机制,我省规定,有条件地方的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每年对待遇领取人员进行核对,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领取记录进行比对,确保不重、不漏、不错。
■转移接续
缴费期间养老保险关系可转移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将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将可以累计。
但是,对于已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责任编辑:樊欢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