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不按分类扔 郑州拟最高对个人罚200元

25.05.2019  09:22

河南商报记者 王乔琪

郑州人1天产生的生活垃圾量为5000吨。要减少生活垃圾带给环境的压力,一个普遍认可的方法是:实现垃圾分类,变废为宝。

5月24日,郑州市司法局发布《郑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意见稿》),其中提到,郑州将对未进行垃圾分类的行为展开处罚,单位最高罚5000元、个人罚200元。

新规

生活垃圾不分类 个人拟最高罚200元

根据《意见稿》,郑州将对未进行垃圾分类的行为展开处罚,具体标准为:

1.未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2.随意抛撒、倾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3.混合收集、运输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的或违法收集、运输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的单位,由城市管理部门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单位罚款数额10%罚款。

4.这3种情况,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未按照规定配置处置设施以及合格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未按照规定处理生活垃圾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未按照要求建设在线监测系统的运输单位。

亮点

1

不符合分类标准 收集、运输单位可以拒收

按照相关规定,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分类运输,鼓励采用“桶车直运”等收运方式,禁止垃圾分类投放后重新混合收运。其中,可回收物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交售给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厨余垃圾沥干水分后,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容器;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或者交给有资质的有害垃圾处置企业。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发现生活垃圾投放不符合分类管理规定的,应当要求投放人按照分类管理规定改正;投放人拒不改正的,管理责任人可以拒绝其投放,并报告所在地主管部门处理。

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单位发现责任区域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管理规定的,应当要求该区域管理责任人按照分类管理规定改正;管理责任人拒不改正的,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单位可以拒绝接收,并报告所在地主管部门处理;对公共机构以及企业生活垃圾投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可以拒绝接收。

亮点

2

垃圾分类有了明确的责任人

垃圾分类工作做得不好,谁来负责?

意见稿》规定,如果是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管理区域,该单位为责任人。

机场、火车站、客运站、地铁站、公交场站、码头、体育场馆、演出场馆、公园、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或者经营者为责任人。

宾馆、饭店、购物中心、超市、集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等经营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为责任人;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小区,社区居民委员会为责任人。

建设工地的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责任人。城市道路、公路及其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广场等附属设施,清扫保洁单位为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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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分4类 投放时对号入座

意见稿》将垃圾分为4大类:可回收垃圾、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

可回收物

是指废弃的纸张、塑料、金属、纺织物、电器电子产品、玻璃、包装物等适宜回收和资源利用的物质。

厨余垃圾

是指废弃的剩菜、剩饭、瓜果皮核、腐肉、骨头、蛋壳、畜禽产品内脏等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的易腐性垃圾。

有害垃圾

是指废弃的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温度计、血压计、药品、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杀虫剂、消毒剂、胶片、相纸以及农药包装等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

其他垃圾

是指除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可回收物以外的生活垃圾。

【责任编辑:张怡 】 【内容审核:李敏雪 】 【总编辑:甄慧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