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档案局查处一起在利用档案馆档案中涂改、伪造档案的行政处罚案
近日,新乡市档案局查处了一起在利用档案馆档案中涂改、伪造档案的行政处罚案。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2016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安排的通知》(豫政〔2016〕20号)要求,探索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规范行政处罚执法文书的部署。对“在利用档案馆档案中涂改、伪造档案案”进行严肃查处,圆满完成了行政处罚案件工作。
当事人的违法事实:经调查,当事人刘×、杨×、张×3人于2016年7月27日上午9时,在利用新乡市档案馆档案中,共同涂改、伪造原新乡市保温瓶厂有害工种考勤档案的行为(其中,在1993年、1998年、2003年三卷中添加了“刘×”姓名;在1997年一卷中添加了“刘×、张×”姓名)。涉嫌涂改、伪造4字以上、保管期限为永久和长期(国家档案局8号令规定的定期30年以上)的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违法证据为:当事人现场涂改、伪造档案的“现场行为监控录像、所用作案工具微型笔”、“涂改、伪造4卷档案,包括姓名在内16字以上、保管期限为永久和长期(国家档案局8号令规定的定期30年以上)的档案原件”、“公安办案民警及市档案局办案人员调查询问时形成的询问调查笔录”。
违法行为适用的行政处罚裁量等次:根据当事人共同的违法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的相关证据,依据《档案法》第二十四条 第三款“涂改、伪造档案的”的规定,以及《河南省档案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其违法行为为“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处罚的法律依据及行政处罚:依据《档案法》、《河南省档案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本机关对当事人共同违法行政处罚为:
1、警告;2、处以罚款叁千元的行政处罚。
此案已办结完毕,具体的做法是:
一是积极报案 。27日上午9时,当事人在查阅档案馆档案中,涂改、伪造档案记录,被市档案馆查阅中心工作人员发现后,档案馆及时向驻地的洪门派出所报案,派出所派2名警察办理此案。突显对涂改、伪造档案、违犯档案法律法规案件的重视。
二是主动承接办案。 此案经洪门派出所经过一天的询问、查询,根据《档案法》的规定,够不上刑事案件,洪门派出所将此案移交市档案局处理。市档案局高度重视,因为这个案例在新乡档案工作中碰到的第一个案件,此前没有办理过这样案件。为此,局长立即召开局里具有执法资格的科长开会,要求大家提高认识,积极主动接办案件,3位科长进行分工,以法制科牵头,立即行动,对案件进行询问调查,尽管已到下班了,但办案人员加班加点工作到深夜,趁热打铁将刘某,杨某,张某3人的口供笔录在案。
三是依法公正办案。 此案是档案局查办的第一个案件,我们办理经验不足。但是,我们树立法定职权必须为的工作理念,依照《档案法》等法律法规,深入到现场调查涂改、伪造档案原件,现场查看监控录像,与工作人员询问等,程序一个也不少,不知道的我们向市法制办请教,经过近一个月的努力,此案圆满办结,罚款上交国库。
四是当事人口服心服。 3名当事人经过我们的多次教育,学习了《档案法》等法律法规,深深地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尽管没有达到犯罪的地步,但在她们心灵深处已打上违法事实的烙印,她们都认真写出了悔改书,在询问笔录上签字画押,主动上交罚款。我们做到让当事人口服心服,教育了广大群众。
五是办案人员急需加强。 经过这次办案,我们深刻体会到办案力量的薄弱。当前“四个全面”的战略目标正在积极实施,全面依法治国要求我们在以后的各项工作中,都要依法办事,“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权必须为”。档案执法工作弱项,关键是我们没有专业的执法队伍,这将是我们今后工作必须要解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