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规范国有林场备案程序
中国绿色时报9月21日讯 国家林业局日前印发《国有林场备案办法》,从国有林场备案申请条件、办理材料及程序等方面规范国有林场备案工作。《办法》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办法》指出,申请备案的国有林场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经县级以上政府或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林地权属清晰,四至界限分明,具有合法有效的林地权属证明;已经完成国有林场改革并通过省级和国家级改革验收。
《办法》要求,办理国有林场备案应提供批准设立国有林场的文件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国有、联营或租赁林地权属证明复印件,《国有林场备案申请表》,国有林场改革省级验收证明。办理备案的国有林场需向所属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备案申请,所属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等中央直属单位管理的国有林场,向其所属主管单位提出备案申请,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予以备案并颁发备案证书,于每年11月公布全国国有林场备案名录。
《办法》明确,国有林场名称、单位性质、行政级别、隶属关系和国有林地面积发生变更的,应重新办理备案。国有林场撤销的,应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向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撤销备案申请;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等中央直属单位管理的国有林场,由其所属主管单位向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撤销备案申请。
《办法》是国家林业局为深入贯彻中央6号文件出台的一项重要配套政策。此前,《国有林场管理办法》中规定设立国有林场应当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备案,但并未就具体的条件、程序等内容进行规范。对全国国有林场进行重新备案,为国有林场核发正式的“身份证”,既是确保国有林场改革顺利推进的保障措施,也是提高国有林场管理水平、促进国有林场科学发展的基本要求。记者王钰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