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东新区合村并城祭城北安置区(龙翔嘉苑)项目基础及主体结构检测招标公告

25.11.2014  16:36

一、招标条件: 郑东新区合村并城祭城北安置区(龙翔嘉苑)项目基础及主体结构检测已具备招标条件,招标人为河南东龙控股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项目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代理机构为河南豫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工程名称: 郑东新区合村并城祭城北安置区(龙翔嘉苑)项目基础及主体结构检测

2.2 项目规模: 宗地一~十地块总建筑面积约144万平方米。

2.3 招标范围: 宗地一~十地块基础及主体结构检测包括:混凝土强度、砂浆强度、砌体强度、锚栓拉拔力、钢筋数量、间距、保护层和截面尺寸等检测(主体结构检测必检项目:砼结构包括砼实体强度检测、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等,砌体结构检测包括砌块强度检测、砂浆强度检测及植筋或锚栓锚固力检测等)。

2.4 质量要求: 检测成果及检测报告符合国家及省市相关规范标准要求。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企业资质要求: 投标人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投标人应同时具有省级及以上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证书副本中的专项检测项目应包括本招标范围的检测项目,证书合格、有效)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计量认证证书(CMA)(证书附表中的计量认证范围应包括本招标范围的检测项目,证书合格、有效);

3.2 项目负责人资质要求: 检测项目负责人必须具有二级及以上注册结构工程师资质证书和高级职称;

3.3 业绩要求: 2011年10月1日以来有承接类似工程业绩合同(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

3.4 投标人需办理注册所在地检察机关出具的《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涵盖企业、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授权委托人),以发布招标公告日期后开具的为准;

3.5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的投标;

3.6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四、投标报名
4.1 报名注意事项:

请各报名人按以下顺序整理装订成册的报名资料1套(所有复印件必须是清晰、完整的,投标人应将有关证件的变更、延期等材料一并复印盖章),报名时请携带以下相关资料的原件,经核对复印件无误后原件随即退还:
4.1.1 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留原件)及被授权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4.1.2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企业资质证书副本、计量认证证书;
4.1.3检测项目负责人注册证书,职称证;

4.1.4类似工程业绩合同(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

4.1.5投标人注册所在地检察机关出具的《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

4.1.6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资料。

备注:1、上述4.1.1~4.1.6款应根据“三、投标人资格要求”中具体要求提供;2、报名人应保证其报名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一经发现有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投标资格;报名人若不按上述要求提供报名资料原件,招标代理机构有权拒绝其报名。

4.2 报名方式、时间、地点
4.2.1网上报名:凡有意申请参加投标者,请于2014年11月25日至2014年12月01日下午17:30时前,登录“郑州建设信息网(http://www.zzjs.com.cn)”,查看“招标公告”专栏,凭企业身份认证锁进行网上投标报名。(尚未办理企业认证锁的,需携带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扫描件电子版;办理地点:郑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一楼大厅;咨询电话:67188883)
4.2.2现场报名:已经办理网上报名的投标人请携带4.1条款要求的报名资料原件和复印件于2014年12月01日上午9:00~12:00时、下午14:30~17:30时进行现场报名,只进行网上报名未进行现场报名的为无效报名。
4.2.3现场报名地点:郑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一楼大厅报名处(郑州市淮河西路39号,淮河西路与工人路交叉口向西200米路南)。

五、招标文件的获取
购买招标文件的时间另行通知。
六、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河南招标采购综合网》、《河南省政府采购网》、《郑州市郑东新区管委会政府采购网》、《郑州建设信息网》、《河南豫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网》上发布。
七、联系方式
7.1 招 标 人: 河南东龙控股有限公司

7.2 招标代理: 河南豫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外环商务西七街3号中华大厦19层1917房间
联系人:  蒋先生  张女士  林女士                联系电话:0371-63911076/86631069   
电子信箱: [email protected]

河南东龙控股有限公司

河南豫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