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城县行政审批事项全程代办制度
第一条 全程代办制实行“一门受理、全程服务、并联审批、限时办结”,为投资者(指所有投资者,下同)在我县投资提供优质快捷的服务。
第二条 投资审批代办由县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其中进入县产业集聚区的工业项目可由产业集聚区代办。县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单位及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外来投资项目全程代理的第一责任人,各单位要明确1-2名项目代理员,负责做好外来投资项目的牵头、审批或报批工作
第三条 凡拟在我县投资的企业或个人,只要提供的材料真实完备、项目合法、符合有关规定,均可委托县行政服务中心代办全部或部分手续。
外来投资项目全程代理的具体内容:
(一)负责受理并代办投资项目立项、审批或报批、办理缴费等事项;
(二)负责协调处理投资项目办理过程中出现的矛盾问题组织现场联合踏勘;
(三)负责督促检查有关部门项目办理情况,并对其工程实施量化目标管理与考核;
(四)负责提供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服务,受理投资者投诉
第四条 外来投资项目受理程序
(一)投资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其他证明文件到行政服务中心填写《授权委托书》;
(二)投资者将完整的报批资料交县行政服务中心并按“一费制”规定缴清相关规费;
(三)县行政服务中心对资料进行初审,符合代办事项的,行政服务中心与投资者协商,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后,确定代办服务的要求和内容,填写《投资代办服务项目受理单》,并由投资者和行政服务中心具体办事人员签字确认。中心向投资者出具《投资项目全程代理承诺书》。
第五条 县行政服务中心接到投资者报批材料后,立即组织有关审批职能部门,对相关材料进行预审,预审合格后,由行政服务中心填写《投资审批代理收件表》,分送有关部门,并有审批部门具体办事人员在《承诺件交件签收册》上确认。
第六条 具有行政审批的职能部门在接到报批材料后,应立即进入审批程序,变“串联式”审批为“并联式”审批,按照“一周办结制”要求时限内办结。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并联式”审批的要求,密切配合,及时办理。
第七条 项目审批中行政许可应交由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可以有一个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或者由行政服务中心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需要现场踏勘的,有关部门应在接到通知时及时提出,由县行政服务中心或指定部门在48小时内组织联合踏勘。
第八条 重大投资项目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主持召开联审会,实行并联审批。并联审批涉及到的有关部门,其单位分管业务的副职、窗口带队同志及项目代理员必须按要求准时参加会议。
第九条 县行政服务中心涉及到投资审批的各部门及其窗口,要将本单位的工作职责、审批条件、办事程序、申报文件、审批时限、收费标准、责任人员、工作时间、联系电话等事项明确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和群总监督,使服务过程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条 投资项目需要报市或市以上部门审批的,有关部门应及时向上级部门报送,并负责做好有关衔接、落实工作。需要投资者本人参加的,需经中心批准。代办项目涉及市或市以上多个部门的,由中心组织有关部门集中报送。
第十一条 县行政服务中心实行定期联络制度,每个季度向企业发放一次联络表,直接接受企业和投资者的服务要求、服务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凡交行政服务中心投资代办的项目,按“一周办结”制要求办理,代办人如不依法及时处理,或因工作失误,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外来投资项目代理单位和工作人员应向投资方提供优质、高效服务,严禁“吃、拿、卡、要”。对人为设置障碍影响办事效率的,按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有关规定实行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