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中心区企业入驻扶持(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商务中心区发展,吸引企业总部、金融保险、研发中心、电子商务等产业集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有效期内入驻商务中心区办公或经营的企业,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入驻企业符合商务中心区的产业发展方向和定位,依法依规经营;
(二)入驻企业以投资、授权、变更等方式在商务中心区完成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并正式投入运营。
第三条 本办法中各项扶持资金按照《淇滨区促进服务业发展扶持意见》相关规定从扶持资金专户中支出。
第四条 财政扶持
(一)鼓励市内现有企业入驻商务中心区,因企业入驻影响所在地政府财力的,给予相应的财政补助。
1.属于淇滨区乡镇辖区企业入驻的,执行现有财税体制,由区财政弥补财力差异;
2.属于其他县区招商引资入驻的,按照企业缴纳税收区级留成部分的50%给予相关县区财政补助;
3.属于其他县区辖区企业入驻的,按照企业缴纳税收区级留成部分100%给予相关县区财政补助。
(二)对入驻商务中心区的市外企业,按照企业对淇滨区贡献大小,经认定符合条件的,由区财政予以扶持。
第五条 租金扶持
(一)淇滨区现有企业入驻的,按租金的50%给予扶持;
(二)本市其他县区企业入驻的,按租金的60%给予扶持;
(三)市外企业(是指在商务中心区新注册企业由市外公民或法人控股)入驻的,按租金的80%给予扶持;
(四)被认定为规模以上企业入驻的,按照租金的100%给予扶持。
以上入驻企业享受租金扶持的用房面积,依据企业的规模、品牌、从业人数、营业收入、财税贡献等指标情况予以确定。
第六条 以购买自用办公用房方式入驻商务中心区的企业,同等享受租金扶持相关待遇。
第七条 对发展前景好、税收贡献较大、区域带动性较强的企业实行“一事一议”政策。
第八条 成立淇滨区商务中心区企业入驻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入驻企业指标认定、审核、兑付等工作。符合条件的入驻企业,当年12月20日之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于次年2月底清算后兑现扶持政策。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第九条 本办法由淇滨区商务中心区企业入驻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
淇滨区商务中心区企业入驻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 马海澎 (区委常委、区政府常务副区长)
副组长: 高惠中 (区委常委、区政府副区长)
常文君 (区政府副区长)
成 员: 熊占学 (区政府办主任科员)
李立新 (区发改委主任)
牛桂保 (区财政局局长)
杨万洪 (区商务局局长)
申爱萍 (区审计局局长)
王春云 (区行政服务中心主任)
孙 阳 (区服务业发展局局长)
郭金花 (区商管办主任)
王海龙 (区国税分局局长)
李化民 (区地税分局局长)
孙爱军 (区工商分局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商管办,郭金花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人员由各成员单位主管业务副职和业务人员组成,具体负责入驻企业的认定、扶持条件审核、扶持资金拨付等工作。
附件2
淇滨区商务中心区入驻企业扶持审核程序
入驻企业向区商管办申请扶持,提供房屋租赁合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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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房屋建筑面积、扶持资格、扶持资金总额。 (区商管办牵头,区工商分局、国税局、地税局、商务局、财政局共同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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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审计局审核房屋建筑面积、扶持资格、扶持资金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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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商管办提交区商务中心区企业入驻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初步确定扶持资金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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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商管办提交区长办公会研究确定扶持资金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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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区长办公会研究意见,由区财政局负责发放扶持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