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民权“12.9”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有关责任人处理情况

26.06.2014  21:01

  2012年12月9日11时2分,河南省民权县境内发生一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2人死亡,2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700余万元。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豫NA3768号大型普通客车驾驶人驾驶证情况:于平生,男,49岁,非农户口,户籍登记在商丘市归德南路1号楼附4号;准驾车型:A1、A2;初次领证日期:1990年11月1日;驾驶证有效日期至2015年11月1日;发证机关:商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于平生2003年11月10日从商丘市道路运输管理处领取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证号:114000010203003949;效期至2013年7月20日。近期考核记录:2010年11月14日、2011年11月16日、2012年11月13日其本人持资格证、驾驶证、健康证明按时参加从业资格证诚信考核,从业资格正常。

肇事电动车驾驶人张胜海(已在事故中死亡),男,69岁,民权县王桥乡李小集村农民。

(二)事故车辆情况:豫NA3768号宇通牌ZK6798H型大型普通客车,核载29人,登记所有人:商丘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单位地址:河南省商丘市凯旋中路267号;初次登记日期为2005年12月15日,检验有效期为2012年12月15日,保险有效期至2013年6月6日,投保有交强险、道路客运乘运人责任保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内部划归第七分公司经营管理。事发时车内乘载34人(包括驾驶人、一名6岁儿童),超员4人。

  电动车系黑色奥柯玛牌两轮电动车,乘骑1人。

  (三)事故车辆承包经营情况:豫NA3768大客车实际所有人为景至军和于平生(驾驶人),2011年12月13日景至军与商丘交运集团市际快客公司签订《车辆班线经营合同》。景至军作为乙方购置ZK6798H型29座客车入户甲方,经营甲方商丘至郑州201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经营权,每年上缴甲方基数款51900元,营业税5400元。车辆的经营和管理由于平生及其爱人孙喜凤负责。

  (四)事故路段情况:事故现场位于310国道(二级公路)442公里+170米(民权县南华大道河南松川专用汽车有限公司门口),道路呈东西走向,路面平直,视线良好,沥青路面宽14米,双向4车道,中间为黄色虚线,两侧各有一条白色单实线,在河南松川专用汽车有限公司门口南侧白实线变为虚线,道路现场两侧有行道树,直径30厘米,河南松川专用汽车有限公司门口两侧各有两根红白相间的水泥警示桩,大门口路宽30米。事故现场南侧路肩外有一长150米、宽39米、深6米(其中水深3米)的池塘,池塘距路沿石7.5米。中心现场东960米处设有限速70公里的标志牌。事故路段满足正常通行需要。事故调查组委托同济大学交通运输工程学院对客车坠塘路段进行了调查核实,设计图纸及现场核实情况为:道路工程设计文件符合设计阶段当时的部颁标准和相关设计规范;经现场比对建成后的道路工程符合设计要求;按GBM样板工程改善后道路形式,符合前路侧及路侧净空区的安全设计。

(五)检验鉴定结论情况:豫NA3768号大型客车事故前转向系统技术状况正常,事故前行车制动系统技术状况正常,事故前轮胎技术状况正常,事故前计算行驶速度约为86km/h(事故车辆GPS监控最后显示速度为87km/h)。

二、事故发生经过

2012年12月9日上午11时许,于平生驾驶豫NA3768号大型客车,从商丘发往郑州,自东向西行驶至310国道、民权县南华大道河南松川专用汽车有限公司门口(442公里+170米)时,为避让同方向行驶向左转弯的一辆两轮电动自行车,由于客车车速较快(事故发生前行驶速度为86km/h),于平生在刹车的同时向左猛打方向,与张胜海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使客车撞断路南行道树后冲入公路南侧池塘内,造成客车乘客11人溺水死亡,电动自行车骑车人张胜海抢救无效死亡,22人受伤。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1.豫NA3768号大型普通客车驾驶员于平生,驾驶机动车超速、超员行驶,紧急避险措施不当,致使客车撞断路南行道树后冲入公路南侧池塘,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张胜海驾驶两轮电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违反《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车辆进出道路,应当让道路内的行人和正常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的规定,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之一。

(二)间接原因

1.豫NA3768普通客车出资人,日常经营管理和安全管理责任人孙喜凤,对客运安全工作重视不够,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致使肇事客车超员、超速违规行驶,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2.商丘交通运输集团客运有限责任公司第七分公司安全管理混乱,对挂靠车辆监管失察,对车辆营运监管和驾驶员安全教育流于形式,GPS监控平台失管失查,未及时发现和纠正豫NA3768客车超员、超速等违法行为,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3.商丘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及所属市际快客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管理制度落实不力,对挂靠经营车辆监管失察,安全检查和车辆GPS系统管理流于形式,没有起到科技监管应有作用。未落实公安机关对于平生的解聘整改通知,未及时取消于平生的客运驾驶员上岗证件,对承包人的安全教育不够,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4.民权县公安交警大队路面管控不到位,勤务巡逻不及时,对事故车辆违法超员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5.商丘市道路运输管理处督促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不力,检查中未能及时发现企业在车辆、安全管理制度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对运输企业车辆安全管理和驾驶员安全教育监管不到位,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商丘民权“12·9”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情况

(一)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

  1.张胜海,男,60岁,农民,黑色奥柯玛牌两轮电动车乘骑人,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2.于平生,男,汉族,49岁,豫NA3768号大型普通客车驾驶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12月9日被刑事拘留,12月17日被批准逮捕。

3.师修振,男,汉族,45岁,商丘交运集团客运有限公司七分公司安全科职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12月10日被刑事拘留,12月25日批准逮捕。

4.韩冬,男,汉族,56岁,商丘交运集团客运有限公司七分公司职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12月10日被刑事拘留,12月25日批准逮捕,2013年2月3日取保候审。

5.侯广玉,男,汉族,48岁,商丘交运集团客运有限公司七分公司技术安全科科长,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12月10日被刑事拘留,12月25日取保候审。

6.李云鹤,男,汉族,49岁,商丘交运集团客运有限公司七分公司副经理,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12月10日被刑事拘留,12月25日批准逮捕。

7.王辉,男,汉族,41岁,商丘交运集团客运有限公司七分公司经理,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12月10日被刑事拘留,12月17日取保候审。

(二)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和其他处分人员

1.李明,商丘交通运输集团公司原市际快客公司监控室负责人,负责统计车辆监控记录,建议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张煜铖,商丘交通运输集团公司客运七公司客运科长,负责客运公司车辆营运手续的报批和管理,建议给予留党察看处分,同时责成商丘交通运输集团公司解除其客运七公司客运科长职务。

3.马胜利,商丘交通运输集团公司客运七公司副经理,分管客运工作,建议给予留党察看处分,同时责成商丘交通运输集团公司解除其客运七公司副经理职务。

4.刘伟,商丘交通运输集团公司GPS监控中心主任,负责对分公司监控室的管理、数据汇总、采集分析,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5.刘文斌,商丘交通运输集团公司客运处长,负责商丘交通运输集团公司客运管理工作,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6.李胜利商丘交通运输集团公司安全处处长,负责商丘交通运输集团公司道路运输安全工作,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同时责成商丘交通运输集团公司解除其安全处处长职务。

7.张红晞,商丘交通运输集团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客运公司董事长,分管客运安全工作,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同时责成商丘交通运输集团公司解除其客运公司董事长职务。

8.高大年,商丘交通运输集团公司总经理,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9.任忠轩,商丘市民权县交警大队副大队长兼机动中队中队长,负责事故路段管控工作,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0.李强,商丘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客运科长,负责辖区内客运车辆运输经营管理工作,建议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11.田文贵,商丘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安全科长,负责该科全面工作,建议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12.汤性全,商丘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副处长,分管安全监管工作,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13.柳建华,商丘交通运输集团公司原市际快客公司安全科科长,负责客运安全工作,责成商丘交通运输集团公司解除其劳动关系。

14.何亚林,商丘交通运输集团公司客运七公司监控室主任,负责统计车辆监控记录,责成商丘交通运输集团公司解除其客运七公司监控室主任职务。

(四)对相关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行政处罚情况

给予商丘交通运输集团公司处以50万元的罚款;给予郭东方、高大年处以上年年收入60%的罚款;对商丘交通运输集团公司进行整顿,一年内严格限制其新增营运线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