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三项举措促进中小微企业增产增效

04.11.2014  11:01

      一是减轻企业税费负担。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以一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的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对认定的小型微型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计征所得税。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二是推进企业技改与创新。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高新技术企业,市财政一次性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认定的省级重点实验室、院士工作室,市财政一次性分别奖励20万元。对当年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或河南省著名商标的企业,按商丘市政府《关于实施商标战略的意见》有关规定实施奖励。鼓励采用国际标准,对通过ISO9000质量体系、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ISO22000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CE产品安全认证的企业,由受益财政分别给予5万元奖励。三是加强人力资源保障。鼓励企业高管人员参加经营管理知识培训,培育建设高素质的企业家人才队伍;鼓励职工参加技能知识培训,尤其是对于组织开展新录用高校毕业生的岗前知识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小型微型企业,由受益财政给予一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