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咸阳特大集资诈骗14亿案宣判 被告被判无期
10.06.2014 20:08
本文来源: News.He-nan.Com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春于2000年先后在青岛国大期货公司和郑州格林期货有限公司开立个人期货交易账户进行期货投资。2000年起,被告人李春以帮助他人进行期货投资为由,非法吸收他人资金。截至2010年3月,李春先后收取他人委托投资13.89亿余元,相关借款、垫付等6000余万元。投入其所控制的真实个人期货账户累计6900余万元,亏损480余万元。李春个人消费490余万元。累计给客户转出委托投资13.48亿余元,转出相关借贷、垫付资金5700余万元。造成124人亏损1.42亿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帮助他人代炒期货和期货验资急需资金为由,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侵犯了他人合法的财产权利,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鉴于被告人李春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认罪,故对其从轻处罚,作出上述一审判决。追回赃款共计5400余万元以及扣押的其他相关涉案赃物,将分别按比例返还124名受害人。(记者 吕贵民) (陕西日报 吕贵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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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6.2014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