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卡在郑州钱遭异地刷14万 告银行获全额赔偿

10.12.2014  19:54

人在郑州正开会,突然收到银行发的一条短信,告知“”在商丘市一家黄金店刷卡购买了14万余元的黄金,感觉有问题的卡主——58岁的郭先生赶紧拨打110报警。

与银行交涉无果,郭先生将银行告上法庭。昨日,二七区法院一审判决,郭先生获银行全额赔偿。 郑州晚报记者 鲁燕 实习生 李钟鸣

随身携带的银行卡在外地“”了14万元黄金

郭先生在郑州一家投资置业公司工作,公司为他在银行开办了储蓄存款账户,“这张卡其实是工资卡”。

今年8月19日下午2点多,郭先生说,当时他正在开会,突然收到银行发的一条短信,“我的银行卡在8月19日14点19分商丘市POS机异地跨行消费14.03万元”。

不可能,这银行卡就在我口袋里。”郭先生随即带着该银行卡去ATM机查询,发现卡内确实少了14万余元,便拨打110报警。

经公安机关调查,刷卡的POS机是在山东省东明县一家上海老庙黄金销售店使用,该金店的监控录像显示,8月19日14点左右,一成年男子持双面均为草绿色的卡片在金店刷卡消费140300元购买黄金。

搜集证据,卡主将银行告上法庭

多次找银行交涉无果后,郭先生将银行告上法庭。郭先生当庭提交自己的银行卡,以及自今年7月2日开卡以来至8月19日的交易明细清单等证据。

相关交易产生的后果应视为原告郭先生本人承担。”银行辩称,该案无证据证明郭先生的储蓄卡被他人复制、盗取,“即便是他的储蓄卡被他人复制、盗取,那么,要求银行承担赔偿责任亦缺乏依据”。

银行方还称,储蓄卡被他人复制、盗取涉及犯罪行为,应通过刑事程序处理,法院应中止该民事案件审理,待刑事程序终结后,再决定相关的赔偿问题。

银行全额赔偿卡主被盗刷现金

二七区法院审理认为,郭先生在银行处开立储蓄存款账户,双方已形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其处理不以刑事案件侦查结果为前提。

储户将存款存入银行,银行有义务保证存款的安全,银行由于技术漏洞而未能保证银行卡的唯一性和不可复制性,并由此造成储户损失,银行有义务负全部责任赔偿储户的损失。从黄金店监控录像可以看出,实际刷卡人消费时使用的卡片为复制的伪卡。

虽然原告郭先生有妥善保管自己账户密码的义务,但银行没有证据证明郭先生存在泄露银行卡信息和密码的过错。因此,法院一审判决银行应向原告郭先生支付存款本金14万余元,并支付利息61.7元。

线索提供 刘向科 李亚男

■支招 遇到银行卡盗刷怎么办?

临近年关,盗窃案多发。假如您遇到银行卡盗刷,可以这么做:

第一,为银行卡办理短信提醒业务,第一时间掌握卡内资金余额的变动情况;

第二,在收到短信提醒后,立即拨打银行客服热线挂失银行卡,将自身损失降至最低;

第三,持卡人第一时间到附近的银行柜台、ATM机或POS机进行刷卡交易,留存银行卡凭证;

第四,迅速携带银行卡去最近的派出所报案,以证明你人和卡都在本地;

第五,在进行消费时,第一台POS机刷一下,没刷出来,换一台重刷时,要警惕。那台没刷出来的POS机,是不是就是复制磁条信息、盗取密码的犯罪工具。

(郑州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