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院公布"民告官"典型案例 国土资源局解除合同败诉

10.04.2015  09:03

   中原网讯(记者 武建玲 通讯员 杨巍) 昨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了涉及环境保护、信息公开等行政执法领域的一批典型行政诉讼案例,以进一步推动法治政府建设和行政审判工作。

   国土资源局单方解除合同被判败诉

  2013年,河南裕福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项城市国土资源局签订了土地出让合同。后裕福特公司因该土地上有坟头未迁移及发现古墓等原因,未在约定期限内付清土地出让金,项城市国土局遂做出《关于解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收回建设用地的决定》。裕福特公司不服诉至法院。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项城市国土局在自身存在违约且裕福特公司已履行绝大部分合同义务的情形下做出被诉解除决定,属滥用职权,故判决撤销了被诉决定。

  典型意义:对行政机关以行政决定的形式依职权单方面解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行为不服的,可以作为行政案件受理。

   环保局依法执法获支持

  2013年5月20日,安阳市环境保护局对安阳宗村桑德水务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其加氯间未正常使用,排放废水中细菌超过国家标准,环保局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桑德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环保局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前进行了调查取证,充分听取了当事人的意见,程序合法,决定应予以维持,判决维持环境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环保部门应充分履行职责,但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工作也必须依法进行,当事人不服时,同样可以通过行政诉讼要求人民法院进行监督。

   法院判决维持矿工工伤认定

  2011年4月12日,王宣武在河南济源钢铁(集团)有限公司铁山河铁矿530洞打炮眼时,因矿石落下被砸致伤。济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决确认王宣武与铁山河铁矿存在劳动关系。后济源市人社局对王宣武受到的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铁山河铁矿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济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铁山河铁矿主张其与王宣武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与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不符,济源市人社局认定王宣武所受伤害为工伤正确。判决维持被诉的工伤认定决定。

  典型意义: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具有羁束力,裁判所确定的内容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应遵守。行政执法工作也同样受司法裁判的效力羁束。行政审判通过对工伤认定案件的处理,对行政机关的工伤认定进行监督,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

   镇政府强拆违法须赔偿

  2011年9月30日,原武陟县宁郭镇人民政府组织人员、铲车,对李小青的养鸡场实施了强制拆除。李小青不服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养鸡场的行为违法并赔偿损失。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武陟县宁郭镇人民政府对李小青的养鸡场实施的强行拆除没有履行法律程序。故判决确认强行拆除养鸡场的行为违法并由政府赔偿损失。

  典型意义:未经法定程序拆除当事人建筑物的行政行为违法,组织、实施该行为的行政机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赔偿责任。

   住建局不作为败诉

  2014年5月6日,宝迪公司将其开发的雅居美域小区有关楼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资料提交给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但浚县住建局以存在信访问题为由,始终未履行审批职责。宝迪公司遂提起行政诉讼。淇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宝迪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且浚县住建局也予以认可。浚县住建局以信访为由对宝迪公司的申请不做出处理,属于怠于履行法定职责。故判决责令浚县住建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为宝迪公司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典型意义:行政机关不能因信访问题而放弃依法行政,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行政机关因顾虑信访问题而不履行法定职责,构成违法行为的,必须坚决予以纠正。

   政府不公开行政信息败诉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政府对张冬亮等人邮寄的信息公开申请进行审查后,做出《金明区政府信息公开补正申请告知书》。张冬亮等人收到该告知书后,向金明区政府邮寄了补正材料,被金明区政府拒收。张冬亮等人遂以政府不履行信息公开职责为由提起诉讼。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张冬亮等人向金明区政府提出申请后,根据金明区政府的要求邮寄补充材料,但金明区政府拒收,逾期不予答复,其行为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故判决责令金明区政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对张冬亮信息公开的申请作出答复。

  典型意义:对公民的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应及时答复。政府拒收补充材料,逾期不予答复,该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法院的判决有力地监督了政府行为,为公民的知情权提供了法律保障。

编辑:岳文帅